拉脫維亞投資移民關注拉脫維亞法律:
第四十一條 在下列情況下,由移民總局局長或其授權官員下達限7日內離境的通知,並在通知上注明不准其入境期限:
(一)、外國人在拉居留期間違反有關外國人入境和在拉居留的有關規定;
(二)、根據本法第61條第1或第2項規定。
第四十二條 (一)、在按本法第41條第1項下達離境通知書後的7個工作日內,外國人有權就此向移民總局局長提出申訴。移民總局局長將其居留證期限延至對其申訴做出決定時止。
(二)、接到移民總局局長對其申訴的決定後7個工作日內,本法第40條所指人員有權向移民總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三)、對根據本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所下達的離境通知不能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就離境通知向法院提起訴訟本身不能成爲在拉居留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移民總局與國家邊防局和其它國家機關聯合監督外國人是否在收到離境通知書後自動離境。
第四十五條 (一)、被下達離境通知的外國人無有效旅行證件,且不能通過本國領事機關獲得時,可向其頒發離境證件。
(二)、離境證件的形式和頒發程序由政府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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