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脫維亞投資移民關注拉脫維亞法律:
下列人員具有拉脫維亞共和國國籍:
一、1940年6月17日在拉合法登記的拉脫維亞公民及其後裔(1990年5月4日後獲得其它國籍的除外);
1、在拉合法登記並定居的、不具有其他國家國籍或已按有關國家法律退出其國籍的拉脫維亞族和利夫族人;
2、在拉合法登記,根據1919年8月23日《國籍法》第7條規定喪失拉國籍,在拉定居的婦女及其後裔具有拉國籍(1990年5月4日後獲得其它國籍的除外);
3、在拉合法登記並定居,在拉語普通全日制學校,或俄—拉雙語普通全日制學校拉語教學班就學並取得初等或中等教育,不具有其他國家國籍或已按有關國家法律退出其國籍者,及其未滿15周歲、在拉定居的子女。
二、按《國籍法》規定通過入籍化或其它方式獲得拉國籍者;
三、父母不明、在拉生活的兒童;
四、父母不明、在孤兒院或寄宿學校生活的兒童;
五、父母雙方爲拉公民,無論本人出生在何地,均具有拉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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