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越來越多的綠卡持有者詢問美國政府關于入籍條件的具體要求,其中特別關注申請美國公民時對連續居住時間的正確計算方法。隨著中美貿易、技術和人才交流的加深,綠卡持有者往返中美,或探親,或外派工作,或商務考察,那麽在境外停留時間長短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申請入籍的可能性。爲了讓有意申請入籍的華人更明確地了解在美居住時間的計算,避免因爲超期離境阻礙入籍申請的情況發生,移民專家爲您介紹美國公民的居住時間計算。
申請入籍歸化需要具備的資格之一就是要滿足移民法對于在美國滿足連續居住時間的規定。大體而言,申請人必須在遞交入籍申請前在美國連續居住滿五年。獲得綠卡五年者,滿足實際居住時間和要求的入籍申請人需要證明他們在美國的實際居住時間沒有低于30個月。如與公民結婚,獲得綠卡三年,美國公民的配偶需要證明在美國實際居住時間沒有低于18個月。五年(或三年)中有任何一次離開美國超過一年,則以前居住時間不能計算在內,需從此次回美之日起重新計算居住時間。
具體而言,如何判斷“連續居住”,又如何界定“居住”呢?“連續居住”指的是居住的五年內沒有重大的中斷行爲。“居住”意味著在美國生活、工作,擁有一定的個人財産,有登記在名下的汽車,繳納個人所得稅,等等。
不過,如果申請人的配偶是美國公民的話,申請人只需在美國連續居住滿三年即可。不過,如果非公民配偶在三年期滿前離婚,或美國公民配偶死亡,三年連續居住的特殊規定將不適用。但是,如果申請人是根據反虐待婦女法的規定獲得綠卡的,無論是否離婚,仍然可以按照三年連續居住的特殊規定申請入籍。
移民法允許連續居住期滿前三個月提出入籍申請。因此,申請人可以在連續居住滿四年九個月後或兩年九個月後提出入籍申請。
按照法律規定,離開美國不超過六個月一般不被看作中斷連續居住期限。如果離開美國超過半年但不到一年,不論什麽原因都有可能會被移民局認定爲中斷連續性居住,被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以自願放棄綠卡看待,除非申請人舉證說明並無放棄連續性居住的意圖,並且提供不放棄綠卡的證據。但是如果離開美國境內一年以上,則基本上會被移民局以自願放棄綠卡看待,將打斷連續性居住,在美國居住時間需要從回美之日起重新計算。因此,凡出國時間超過一年者,一定要在出國前申請回美證(Advanced Parole),否則很有可能回不了美國。回美證要在離開美國前申請,出國後再申請難獲批准,所以移民專家強烈建議有意申請美國國籍的綠卡持有者在回國長期居住前,前往富有移民經驗的法律專家咨詢關于回美證的申請事宜。
此外,如果申請人是美國政府部門、美國公司或國際組織的海外雇員,海外居住的時間有可能不被認定爲連續性居住的中斷,但是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之一:a、獲得綠卡後在美國連續居住至少一年並且必須受雇于美國政府部門或司法部長所認可的美國研究機構;b、受雇于從事對外貿易或商務的美國公司;或者是c、受雇于美國依國際條約或法律所參入的國際組織。當事人必須向移民局遞交N-470表格,申請保持居住時間,海外雇員的配偶及孩子也可以同步申請保持連續居住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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