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頒布新的銀行管制條例,確保銀行發出的薪金和獎勵金數額,不會損害銀行的財務健康狀況;但是,新條例並沒有列明不可接受的激勵性薪酬形式,也沒確立強制性補貼額,和規定銀行獎勵金的頂限。
美國政府在20國峰會舉行的五天前宣布新條例,希望有助于推動全球金融體制的改革。
美國聯邦儲備局和三家金融管制機構聯合發表的文告說,發布這些指導原則是爲了“確保金融機構,在安排激勵性薪酬的時候,要考慮到它們潛在的風險,要符合安全和健全的做法。”
和美聯儲局一起頒布此套條例的另外三家金管機構爲: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美國貨幣管理局,以及美國儲蓄管理局。這幾家機構說,此套獎勵金管制條例是三項主要原則爲基礎,一、應合理地平衡風險和獎勵;二、設立有效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三、董事局要執行有效的監管。
新的這些管制條例影響到高管人員和那些可能讓銀行曝險的雇員,比如左右金融機構“整體風險”的交易員。
美國這四家機構也一致認爲,“一體適用”的激勵模式會促使一些員工甘于“魯莽地冒險”。美聯儲理事塔魯洛在聲明裏說:“很多大型銀行已經對他們的激勵性薪酬政策做出了某些改變,但是那顯然不足夠,還需要進一步的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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