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60年代,西方跨國公司投資重點向東南亞轉移,美國銀行爲了消除美國政府限制資金外流緊縮措施的影響,策劃在亞太地區設立離岸金融中心。新加坡政府審時度勢,積極發展國際銀行業,成功建立離岸金融中心。
離岸金融市場的形成是一國經濟及金融高度市場化、全面開放的一個重要標志。考證新加坡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過程,其成功因素在于以下幾點:
一是以亞洲美元爲主要幣種。新加坡盡管已開放資本項目,但對新元一直實行嚴格管制;另一方面,爲使新加坡成爲地區和國際金融中心,新加坡政府積極鼓勵和支持離岸金融業務創新。
二是對新元使用嚴格管制。盡管新加坡大力發展金融衍生産品業務,但在1998年前禁止任何形式的新元金融衍生産品交易,此後也制定了極爲完整嚴密的規定禁止開展無實際經濟背景的新元投機。
三是使所有金融機構的新元賬戶與非新元賬戶完全分離,明令嚴禁新元用于金融投機,對新元境外使用也有非常具體的限制;同時,利用電子支付系統MEPS等現代化科技手段實時監測所有經營新元銀行的新元賬戶(包括新元政府證券),實時監測新元流向、嚴格執行新元非國際化方面的各項法規。
四是爲離岸業務發展不斷推出優惠稅收政策。如1968年8月新加坡政府廢除非新加坡居民的利率收入預扣稅,使新加坡與香港和東京在亞洲美元市場中心的競爭中取得優勢。此後,新加坡政府在促進金融業全面發展的基礎上重點刺激離岸業務發展,不斷推出優惠稅收政策。
五是對金融業實施嚴格高標准的監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認爲:對金融機構保持嚴格高標准的監管,與創建更加具有活力、創新機制的金融體系並不矛盾,穩健的金融系統可以爲金融自由化提供更加堅實的基礎。
因而,新加坡政府對國際金融界出現的先進金融制度、技術和方法非常敏銳,對其中認爲適合新加坡金融管理和發展的總是采取積極態度引進使用,對有利于保持穩健的監管方法,高標准制訂管理辦法從嚴管理。
例如,新加坡在1992年起開始對銀行實施資本充足率管理要求。按照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協議》標准,各國商業銀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逐步達到8%以上的資本充足率,其中股本等一級資本應達到4%。新加坡對銀行要求的資本充足率則是12%,並且要求必須全部是一級資本,大大高于國際通行標准。
在亞洲金融危機中,作爲一項促進政策,新加坡金融管理當局又推出了二級資本的概念,制定了比國際清算銀行更嚴格的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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