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新興的工業化國家、著名的國際金融中心和世界航運的樞紐。如今的新加坡已經是舉世公認的花園城市,居民的居住條件無論從質還是量都大爲改善。
新加坡政府堅持以政府分配爲主、市場出售爲輔的原則,牢牢掌握了房地産市場的主動權,既解決了大部分國民的住房,也有效平抑了房價。
它的住房保障制度有許多特色:一是制定長遠規劃,政府出資建房。新加坡于1960年成立了房屋發展局,專門負責住宅建設的計劃安排、施工建設和使用管理。房屋發展局是一個半官方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在房屋發展局的主持下,新加坡每五年制定一個建屋計劃。爲確保計劃的順利實施,新加坡政府除了專門撥出國有土地和適當地征用私人土地,以供房屋發展局建房之用外,還提供低息貸款的形式,給予房屋發展局資金支持。
二是實行住房公積金保障制度。新加坡從1950年開始推行中央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強制繳納、限制使用方向來實行。允許動用公積金存款的一部分作爲購房的首期付款,不足部分由每月交納的公積金分期支付,該項規定只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中央公積金制度對解決“居者有其屋”計劃遇到的住房籌資問題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三是因地制宜。根據其人多地少的特點,新加坡房屋發展局在規劃設計小區和新建組屋時,既考慮建築體形的高低錯落、色彩變化,又能充分利用室內面積合理布局。所有的居住小區都有完善的配套設施,包括商業中心、銀行、學校、圖書館、劇院等。另外,政府還通過郵政儲蓄銀行貸款和政府補貼對公共住房以及中低收入階層進行調配,使公共住房能夠良好運轉;同時新加坡公共組屋管理施行立法與政策相配套,不僅解決了建房問題,而且解決了公共住房的轉售轉租問題。
新加坡政府嚴格控制土地供應。建屋發展局可無償得到政府劃撥的土地,而私人房地産開發商則必須通過土地批租,有償獲得土地使用權。政府通過這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照顧了中、低收入者的利益。
爲了防止房地産開發商的炒作,新加坡政府還制定了細致和周全的法律法規,對房地産市場進行嚴格監控。例如,發展建屋局的政策定位是“以自住爲主”,對居民購買組屋的次數作出嚴格限定,以防有人投機;居民購買組屋後一定年限內不得整房出租,僅允許房主與租戶合住;組屋在購買後5年之內不得轉讓,也不能用于商業性經營,否則將受到法律嚴懲;新加坡公民購買商品房後如不願退回已購組屋,就必須繼續在組屋居住,否則將受到嚴厲處罰。此外,新加坡已開始征收房産稅,按照規定,業主出售購買不足一年的房屋,要繳納高額房産稅,這對平抑商品房價、杜絕“炒房”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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