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爲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類。居民個人一般是指居住在新加坡的個人。在1個納稅年度中,居留在或受雇于新加坡的個人時間超過183天的,在這個納稅年度中也被視爲居民個人。
課稅對象、稅率
一般情況下,無論是居民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都要就其來源于新加坡和在新加坡收到的來源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所得納稅。
當非居民從事的生産經營活動中的一部分是在新加坡進行的,其所獲得的利潤中與其在新加坡以外的地方從事這種經營活動沒有直接聯系的部分,就被視爲來自于新加坡的所得。
以下各項所得如果是直接或間接地由居民個人或設在新加坡的常設機構所支付,或者這種支付可以從來源于新加坡的所得中扣除,就被視爲來源于新加坡的所得:
①利息、傭金、費用或與任何貸款或債務有關的任何其他支出;
②特許權使用費、技術費和管理費;
③租金或使用任何動産的其他支出。
新加坡對個人資本利得不征稅,同時資本損失也不能抵補。
如果非居民個人的所在國與新加坡訂有稅收協定,這種非居民個人就可根據稅收協定的規定申請相應的減免稅。
另外對非居民征收所得稅還有一些專項減免稅協定,如來源于新加坡以外的所得如果是非居民個人彙入新加坡的就可以免稅。
1994年12月31日結束的納稅年度居民個人所得稅超額累進稅率表(略)。
新加坡居民個人納稅可以享受一定的減稅待遇,1994年12月31日結束的納稅年度每人可以一次性地享受全年應納稅額10%的減稅待遇,1995年減稅額改爲最高600新加坡元。
一般情況下非居民個人的應納稅所得按27%的稅率納稅;適用稅收協定的,按協定的規定征稅。
非居民個人在許多情況下可以享受10%的優惠稅率。
非居民個人如果在任何日曆年度中,在新加坡居住時間超過60天而又不滿183天的,其受雇用的所得可按15%的稅率納稅。
預提稅稅率一般爲27%。
個人所得稅征稅年度就是日曆年度。納稅人應在稅務局計算出稅款後的30天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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