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備在美國生寶寶的美國移民,很自然地會遇到所生小孩的國籍問題。比如,從中國內地去美國的A夫婦與B夫婦是好鄰居。A夫婦是持有美國綠卡(在美國具有永久居留權)的中國公民,他們在美國生了一個男孩;B夫婦是在美國學習、沒拿美國綠卡的中國公民,他們在美國生了一個女孩。兩個孩子憑著出生證明,都在當地主管部門辦妥了美國護照。但當這兩家好鄰居准備帶著孩子回中國內地探親而向中國駐美國的外交、領事機構申辦相關手續時,結果卻完全不同——中國領事在A夫婦兒子的美國護照上辦理了中國簽證,卻爲B夫婦的女兒另行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這究竟是怎麽回事?同樣在美國出生的兒童爲何具有不同國籍呢?
中國是怎麽規定國籍問題的?
在國際實踐中,個人取得一國國籍的方式可分爲“生來取得”和“傳來取得”。個人通過“出生”而獲得的國籍,稱爲“原始國籍”或“生來國籍”;而個人通過“申請”而取得的國籍,稱爲“繼有國籍”或“派生國籍”。其中,個人“原始國籍”或“生來國籍”的取得大致可遵循如下三大原則:
1、“血統主義”原則,即父母是什麽國籍,生的孩子就是什麽國籍。
2、“出生地主義”原則,即孩子生在哪國,就是哪國的國籍。
3、“混合主義”原則,即采用“血統主義與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來確定個人國籍。其中,有的國家是“以出生地主義爲主、血統主義爲輔”,有的國家則是“以血統主義爲主、出生地主義爲輔”。
目前,中國采用“以血統主義爲主、出生地主義爲輔”的混合主義原則:
1、以“血統主義爲主”判斷個人的原始國籍。自1980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以下簡稱《國籍法》)第4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爲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第5條第1款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爲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據此,只要父母雙方或一方爲中國公民,無論個人出生在中國境內或境外,也不管其出生的國家是否采用“出生地主義”原則,中國法律均承認該個人具有中國國籍。
2、以“出生地主義爲輔”判斷個人的原始國籍。《國籍法》第5條第2款規定:“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爲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爲此,雖然父母雙方或一方系中國公民,但如果父母雙方或一方定居在外國,而且依據該定居國法律或個人出生地法律,個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中國法律承認這個孩子不具有中國國籍。
中國人在美國生小孩,不一定是美國籍
中國與美國的法律均不承認本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如前所述,中國采用“以血統主義爲主、出生地主義爲輔”的混合主義原則,而美國則采用“出生地主義”原則。所以,旅居美國的中國內地公民判斷其在當地出生子女的國籍,應遵循兩國共同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做法。
自1982年2月18日起生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衆國領事條約》的附件一《中美兩國政府關于兩國公民團聚、旅行方便等問題的補充換文》第2條規定:“兩國政府同意給予自稱同時具有美利堅合衆國國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在兩國間旅行的便利,但這並不意味著兩國政府承認雙重國籍。上述人員出境手續和證件將按照居住國的法律處理;入境手續和證件將按照前往國的法律處理”。所以,對于那些旅居海外的中國內地公民在美國所生小孩的國籍和證件問題,應該因人而異,並按下面的方式處理:
1、父母雙方或一方爲定居在美國的中國公民,他們的小孩出生在美國的,美國法律承認其具有美國國籍,美國主管機構應當爲其頒發美國護照或相應證件。同時,中國法律也承認該個人具有美國國籍。中國領事可應當事人的申請,在其美國護照上頒發中國簽證。
2、父母雙方或一方爲臨時居住在美國的中國公民,他們的小孩出生在美國的,美國法律承認其具有美國國籍,美國主管機構應當爲其頒發美國護照或相應身份證件。但是,中國法律只承認這個小孩是中國國籍。中國領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爲他頒發中國旅行證件。在實踐中,孩子在未滿18周歲以前將同時持用美國護照和中國旅行證件出入中美兩國國境。具體做法是:出境手續和證件應按照所在國的法律處理;入境手續和證件應按照其前往國的法律處理。
至此,親愛的讀者,相信您已經明白:中國領事爲何在A夫婦兒子的美國護照上辦理了中國簽證,而爲B夫婦的女兒另行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此外,中國領事也可以根據上述當事人的申請,爲孩子辦理“具有中國國籍公證”或“不具有中國國籍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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