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比紹投資移民,關注幾內亞相關法律:幾內亞勞動合同行業的特殊條款。
第1條:船主或其代理人與船員簽訂的船上工作合同,屬海上雇傭合同,必須遵守勞動合同的規定和以下規定。
第2條:任何擁有船只的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均爲船主,必須執行該法。
第3條:任何人,無論其性別,被船主或其代理人雇傭在船上服務,均是船員,必須執行該法。
第4條:雇傭合同應該成文,條款明確,不得有任何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模糊不清的解釋。
必須寫明雇傭合同是定期合同還是長期合同,或僅爲一次性出海。
如雇傭合同僅爲一次性出海,必須寫明該航程大概期限、航行終結港名稱、何時完成在此港進行的商業性海運活動。
第5條:海上雇傭合同應注明船員的工作性質及其承擔的責任、工資和津貼額、登船地點和日期。
第6條:海運主管部門簽發雇傭合同。
如合同含有違反公共秩序的條款,海運主管部門有權拒絕簽發。
第22條:雇傭合同必須明確以下問題:
(1)船上工作規章制度。
(2)船主支付船員工資的地點和時間。
(3)船員的操行和權利。
(4)食宿條件。
(5)船員受傷或患病的醫療和賠償。
(6)回國條件。
雇傭合同應由船主保存,隨時供船員查閱,在船員登記上船時,由海運主管部門宣讀,通則最好張貼在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