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比紹投資移民,關注幾內亞相關法律:幾內亞共和國勞動法之普通條款。
第1條:勞動合同指被雇傭,將其勞動隸屬他人並得到報酬的合同。
第2條:勞動合同分爲不定期合同和定期合同,沒有規定期限的合同爲“不定期合同”,定期合同的定義見第12條。
第3條:勞動合同只能與年滿16歲的個人簽訂,雇傭年齡不足16歲的青少年,必須經其監護人同意。
第4條: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雇主必須向國家勞動力和職業管理局或其代表機構遞交職業招聘通知書。
雇傭不超過15天的臨時工,無需事先通知主管行政部門。
違反第一段條款者,將被處罰5000-50000幾郎;重犯者,可判罰25000-250000幾郎。
第5條:當雇主計劃雇傭外籍員工時,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事先得到國家勞動力和職業管理局准許。
雇傭外籍員工有特殊規定。
第6條:簽訂合同應遵照普通法規定。
合同簽訂的形式應經雙方認可,如合同雙方選擇文字形式,該合同免交印花稅和注冊稅。
可以各種方式記錄合同。
第7條:與外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有文字條款,並經國家勞動力和職業管理局認證。
雇主必須申請認證,負責合同認證的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未予答複,視爲默認。未經默認或明確簽發認證的勞動合同不得執行。
如雇主違反此規定,從國外招雇外籍員工,除必須承擔該外籍員工回國費用外,還應賠償其損失費。
第8條:如合同雙方同意采用試用期,雙方必須在合同條款中寫明試用期限。在任何情況下,即使爲可續約合同,如受雇者是幹部,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其他人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9條:無論是在一方所在地或另一方所在地還是在幾內亞領土上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遵守該法各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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