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8日,两位国会议员Jared Polis与Mark Amodei正式提交了将EB-5项目长久化的两党立法案。这一立法案,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作近段时间来业界对EB-5投资移民的改革呼声的成果,并将业界的改革要求提高到了立法案的级别,这的确是对整个美国投资移民界的重大利好消息。此议案如果获得通过,将会使区域中心项目长久化,并使外国投资能够更顺畅地进入美国。
“我们国家一直以来被视作最为强大的国家,因为我们吸引了最优秀和最杰出的人才来共同建设美国的经济,”Jared Polis议员说,“EB-5项目是将创新与资金吸引到美国来的有效途径,并且这一两党提案将有效改革并将其长久化,最终外国资本和人才能够持续顺畅地被引入美国,并共同发展美国经济。”
国会议员提交的EB-5新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EB-5投资移民项目改革
针对《移民与国籍法》第203部分进行修改:
(一)在投资种类中,增加“向与有限合伙相似的组织投资”;
(二)对目标就业区的规定进行了如下修改:
1、每年保留给投资新企业的合格投资者的签证数量,从不少于3000个提高到不少于5000个;
2、在第203部分(b)(5)(B)部分条款(iii)后增加规定:要决定一个地区是否是目标就业区,政府相关部门所依照的数据来源必须合理,并且包括美国统计局和劳工数据局的数据。且一个地区被确定为目标就业区后,该资格将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三)增加关于“创造就业的区域中心”的规定:
1、要求国土安全部在确定区域中心资格时需要与商务部磋商;
2、在计算区域中心所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时,国土安全部应当与商务部共同磋商,采用较为合理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并应将因为外国投资而带动的出口、带动的当地生产力提高或带动的本国投资而进一步产生的间接就业岗位一并计算在内。
3、规定一些特殊的程序。如:1)对新企业的预先批准程序,允许区域中心在外国投资者在提出申请前就获得关于某一新企业的预先批准;2)允许申请人在签证申请产生最终决定之前对申请材料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3)不再需要频繁提交通过同一区域中心的申请材料。
4、对审批时间作出的限制:
国土安全部对区域中心投资者的签证申请和预先批准新企业申请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180日。在需要提交额外材料的情况下,国土安全部在收到材料后30日内应当完成对该申请的审批。
若所提交材料未达到审批通过的要求,国土安全部应在30日之内向材料提交方发出书面通知,其中应包含未达要求的原因,并给予补正的机会。
(四)对区域中心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
国土安全部将会对区域中心的领导和重要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并要求其提供包括指纹在内的相关信息。
若该人员具有如下情况:
1、五年内曾有诈骗犯罪前科或因欺诈而遭受民事诉讼;
2、因刑事犯罪遭受一年以上监禁,或曾违反证券交易法规条例;
3、曾进行或未来很可能进行恐怖活动、间谍活动、人口贩卖、侵犯人权、洗钱活动或违反国际交易法规等,则该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区域中心的领导职位或重要岗位。如果某一区域中心发现违反该项规定或未能提供相应信息,国土安全部有权终止该区域中心的资格,但应根据美国相关法规为其提供复议和上诉的途径。
此外,国土安全部应当会同美国证监会共同制定在签证申请材料或取消临时绿卡条件申请中有关证券的材料的审查标准。
二、EB-5签证改革:
(一)在《移民与国籍法》第201(b)(1)段下进行修改,将主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也纳入不受直接数量限制的申请人类别当中。
(二)对投资者子女的年龄标准进行了规定:若投资者的子女于21岁之前提交申请,那么只要该子女未婚并在其临时绿卡条件解除后一年内提交永久绿卡申请,该子女就不应当被认定为超龄。
(三)允许同步申请:当申请人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的要求提出了申请时,如果这一申请会使外国投资者的申请受益人立刻获得签证,则该申请受益人就应当可以同步提交身份转换申请。
世贸通移民专家分析指出:我们应当一直保持理性与辩证冷静的态度看待业界对EB-5改革的呼声与行动。就这份立法案而言,它的确是少有的、并且系统性地提出一整套EB-5改革方案的议案,并且从立法案的高度进一步地推进了EB-5改革的进程。但是,这份立法案当中的一些内容,或者过于理想,或者适得其反,最终可能会使它的效果大打折扣。具体来说,可以参考世贸通官网的另一篇分析文章《以不变应万变,冷静看待EB-5改革重大利好提案》,文章链接:http://www.worldwayhk.com/usa/1872.html
投资有风险,以上信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