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民事訴訟法(節選)

2015/06/26 09:53:02   2470   用手機打開   作者:世貿通移民   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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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4條複審的需要

1.除非在條約或特別法中有規定,外國法院或外國仲裁員作出的有關個人權利的決定,不論當事人的國籍如何,必須經過初審和認可才能在葡萄牙生效。

2.如果該決定在葡萄牙法院的待決訴訟中根據主管法官的審查,僅僅是作爲證據而引用,那麽就不需要複審。

第1095條主管法院

被告住所地審判區的上訴法院有權進行複審和認可。第85到87條准用之。

第1096條認可的必要條件

爲認可裁決書有效必須具備:

a)對含有判決的文件的可靠性或裁決的可理解性無異議。

b)根據裁決作出地國家的法律裁決具有既判力。

c)它是根據葡萄牙有關管轄權沖突法的規則,由主管法院作出的。

d)除了它是首次提交外國法院之外,相同的案件在葡萄牙法院未被提出或還沒有經葡萄牙法院審理的? e)除了在該案件中,葡萄牙法律不要求傳喚之外,被告已受及時傳喚;如果

由于被告沒有提交答辯而對他作出不利的判決,被告本人已受到傳喚。

f)它不含有與葡萄牙國際公告政策原則相抵觸的決定。

g)如果它是不得葡萄牙國民的,並且根據葡萄牙沖突規則應適用葡萄牙法律,它沒有違反葡萄牙的私法規定。

第1097條仲裁裁決的認可

將前條適用于仲裁裁決時,可以同時一並適用。

第1098條異議和答辯

包括有要被複審的決定的文件提出後,應傳喚對方當事人使其在10天內提出抗辯。申訴人可以在提交答辯期間屆滿後的8天內提出答複。

第1099條辯論和審理

1.在已經提交了書面材料和法官作了必要的研究之後,雙方當事人和司法部將有10天閱卷時間,在此期間內,他們可以提交審理要點。

2.審理將根據上訴規則進行,但需要按三票的多數形成裁決。

第1100條抗辯請求確認有效的理由

只能依據缺乏第1096條中詳述的必要條件或存在第771條(a),(c)和(g)款中表述的最後裁決複審的原因,才能對確認裁決有效的請求提出抗辯。

第1101條法院依照職權進行的活動

法院可依職權審理第1096條(a),(f)和(g)款中詳述的條件是否滿足;每當通過對程序的審理或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獲得的材料,法院發現第1096條(b),(c),(d)和(e)款中要求的條件沒有滿足,法院也可依職權拒絕確認有效。

第1102條對最後裁決的上訴

1.可以對上訴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

2.即使它不是一方當事人,司法部可以根據因違反了第1096條(c),(f),(g)款規定的原因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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