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國籍的取得途徑

2015/06/26 09:53:02   4600   用手機打開   作者:世貿通移民   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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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公民身份可以經以下途徑取得: 1.根據出生地法(又稱屬地主義,jus soli)原則:在英國出生,而父母任何一方在出生時爲英國公民或已取得英國永久定居權(相當于美國綠卡)。

2.根據血統法(又稱屬人主義,jus sanguinis)原則:父母其中一方是憑藉世系以外的資格(例如出生、領養、登記或歸化)成爲英國公民。例子有英國女演員艾瑪·華森(Emma Watson),她在法國出生,但父母擁有英籍,所以是英國公民。

3.歸化

4. 登記

5.領養

在國籍事務上,海峽群島和曼島一般都被視爲英國的一部分。

由第二類方法取得英國公民身份的,爲憑世系成爲英國公民(citizens by descent)。由第一、三或五類方法取得公民身份的,爲憑藉世系以外的資格成爲英國公民(citizens otherwise than by descent)。經登記(第四類方法)成爲公民的,視情況可爲兩者之一。只有憑藉世系以外的資格取得的公民身份可以透過登記把公民身份自動遺傳給海外出生的子女。

英國出生

根據從1983年1月1日生效的《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在英國出生而父母任何一人爲英國公民或已在英國定居者,將自動成爲英國公民。

· 只須父母其中一方符合這些條件。

· “定居”在這裏指在英國居住,擁有居留權或無限期居留(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資格,或者是歐洲聯盟或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公民或擁有永久居留權。英國的愛爾蘭公民在此也被視爲定居。

· 有關父母其中一方爲歐洲聯盟、歐洲經濟區成員國、或瑞士公民者,存在特別規定。相關法律曾于2000年10月2日和2006年4月30日修訂。

· 就2006年7月1日後出生的兒童而言,如果只有其父親符合條件,父母必須已經結婚。于出生後結婚者通常可以開始傳承公民身份。

· 如果父母沒有結婚,但結婚後則可以傳承公民身份者,英國內政部一般會在受到申請後將兒童登記爲英國公民。在登記之日兒童必須未滿十八歲。

· 如果父母其中一方在兒童出生以後取得英國公民或“定居”身份,在兒童不滿十八歲的情況下,可以登記爲英國公民。

· 如果兒童在英國居住至十歲(滿10年),則終身有登記爲英國公民之權,而不受入境狀況和父母的國籍影響。

· 父母爲英國海外公民或英籍人士,或者無國籍的兒童,可以按特殊規定取得英國公民身份。

1983年前,在英國出生者,除了別國外交人員的子女和敵國子民(enemy aliens)之外,不論父母的入境狀況如何,本身就有英國國籍。這項規定對別國來訪的軍事人員同樣適用,所以1983年前到訪英國的軍事人員(例如美國 駐紮英國的部隊)在英國出生的子女,因出生地原則是英國公民。

世系關系

憑世系取得英國公民身份的規定,因當事人何時出生而有所 不同。

從1983年起

1983年1月1日後在英國國外出生的兒童,如果出生時父母任何一方是憑藉世系以外的資格成爲公民的話,將自動取得英國公民身份。

· 只須父母其中一方爲憑藉世系以外的資格成爲公民。

· 2006年7月1日前,未結婚的父親不得將公民身份傳承予子女,雖然如果父母最後結婚,如果子女是合法所生而父親可以傳承公民身份,子女從那時起一般可以成爲英國公民。

· 如果上款不獲滿足,子女只可以在如果父母有結婚則可以繼承公民身份的前提下,在年滿十八歲前申請。

· 如果父母是憑世系取得資格的英國公民,則有額外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父母應已在英國居住滿三年,子女則可以在出生十二個月內登記爲英國公民。

· 就英國國籍而言,曼島和海峽群島被視爲英國的一部分。

· 2002年5月21日前,在除了福克蘭群島以外的英國海外領土出生者,就英國國籍而言,視爲在海外出生。2002年5月21日後于塞普勒斯以外的英國海外領土出生者,與英國本土出生者同樣有取得英國公民的資格。

· 父母是公務員出國服務而于國外出生者,通常會憑借世系以外 的資格取得公民身份。換句話說,他們和在英國本土出生沒有不同。

· 在例外情況下,英國內政大臣可以運用酌情權,把爲憑藉世系公民的子女登記爲英國公民,例如當子女是無國籍人士時。

1983年以前

1983年前,按常規英國國籍只可從父親繼承,而且父母必須已經結婚。

從2003年4月30日起,英國籍女性在1961年2月8日至1982年12月31日所生的子女有權登記成爲憑藉世系的公民。但享有永久居留權或者有資格申請居留權者,一般都依歸化取得英國國籍,因爲歸化取得的國籍是憑藉世系以外的資格取得,即可傳承的。成功登記者必須品格良好(of good character)和參與歸化儀式。

領養關系

英國公民領養的兒童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會自動取得公民身份:

· 領養令是由英國、海峽群島、曼島或福克蘭群島的法院在1983年1月1日或以後發出的;或

· 該項是符合1993年《海牙公約》中關于跨國領養的協定領 養,並在2003年6月1日或以後生效,領養者在當日已經在英國慣常居住。

無論哪種情況,至少一名養父母必須在領養當日是英國公民。

在其他情況下,受養兒童登記成英國公民的申請必須在其十八歲之前作出。如果負責的大臣接納有關領養是真實的(bona fide),及如果獲領養兒童爲領養者親生,則將有英國公民身份的話,申請一般都會通過。通常領養必須在一“指定國家”(designated country)的法律下進行才可以在英國獲得承認,而大部分已發展國家及另外一些國家都已經是“指定”的國家。這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的英國公民,爲當地所收養子女取得英國公民身份的一般方法。

如果領養令被廢除或宣告無效,被領養者已依據該領養而取得的英國公民身份並不會喪失。

被非英國籍人士領養的英國兒童,即使因爲領養而取得新的國籍,也不會喪失英國國籍。

歸化公民

歸化爲英國公民的條件,則視乎申請人是否已和另一名英國公民結婚。

如果已經和英國公民結婚,申請人必須:

· 在英國擁有無限期居留資格(或〔就此目的而言〕的同等資格,例如居留權、歐洲聯盟成員國的公民、愛爾蘭公民等等);

· 已經在英國合法居住滿三年;

· 表現出對英國生活的充分認識,例如通過英國生活考試(Life in th e United Kingdom test)或參加英語和公民身份合並課程。上述考試或課程的證明必須在申請歸化時提交。對于65歲以上的申請人,通常可以豁免語言要求,60至65歲的申請人也可能會獲得豁免;

· 英語、威爾斯語或蘇格蘭蓋爾語水准達標。通過英國生活考試的人都被認爲英語能力足夠。

如果沒有和英國公民結婚,條件則爲:

· 在英國合法居留五年;

· 擁有無限期居留權或同等資格12個月或以上;

· 申請人必須有意在英國繼續居留,或在海外替聯合王國政府、英國公司或團體工作。

· 跟與英國公民結婚的申請人相同的語言和生活知識水准。

所有歸化的申請人必須品格良好。歸化由英國內政部(home office)自行決定是否核准,但如果要求達到,一般都會批准。如未被批准,可上訴至法庭申請法律複議。

截至2006年8月,在海峽群島和曼島申請英國公民身份的人(一般是爲了在這些皇家屬地而非英國本土定居)不須參加英國生活考試。然而,預料不久的 將來此規定會有所改變。英語、威爾斯語和蘇格蘭蓋爾語的能力測驗則沒有改變。在允許海外歸化的罕有情況下,英國生活考試可以在當地的英國駐外館處書面應考。

其他

歐洲經濟區會員國公民和瑞士公民的入境狀態自1983年來有多次變化。這些規定對歸化的資格和該等公民在英國所生的子女是否英國公民的問題影響尤其重要。

2000年10月2日以前

一般來說,任何歐洲經濟區會員國公民在英國行使歐盟條約賦予的權利(exercising Treaty rights)時,即被視爲已在英國“定居”。所以該等人士在英國所生的子女通常都是英國公民。

2000年10月2日至2006年4月29日

《2000年入境(歐洲經濟區)規例》(Immigration (Europe an Economic Area) Regulations 2000)[3]規定除了幾種例外情況,否則歐洲聯盟和歐洲經濟區公民除非事先申請和獲批准永久居留,將不會被視爲已在英國定居。這在歸化程序和英國出生的歐洲兒童有否居留權的問題上有密切關聯。

2006年4月30日或以後

2006年4月30日《2006年入境(歐洲經濟區)規例》(Immigration (European Economic Area) Regulations 2006)[4]生效以後,歐洲經濟區和瑞士公民在英國行使歐盟條約賦予的權利居住滿5年後,將自動獲得永久居留權。

歐洲經濟區和瑞士公民(父母任何一方)行使歐盟條約賦予的權利住滿5年後,在英國所生的子女通常自動是英國公民。如果子女出生時父母雙方都沒有在英國住滿5年,則子女可在父母住滿5年後按《英國國籍法案》第1章(3)條登記爲英國公民。

2000年10月2日至2006年4月29日其間出生的兒童,其父母任何一方在行使歐盟條約賦予的權利居住英國滿5年後,可以登記爲英國公民。

愛爾蘭公民

由于聯合王國和愛爾蘭共和國組成了共同旅遊區(Common Travel Area),所以愛爾蘭公民不受上述條文所限,在英國居留即會被視爲已在英國定居。

瑞士公民

從2002年6月1日起,瑞士的公民享有歐洲經濟區公民在上面提述的權利。

十年規則

按照相關入境法規,由歐洲經濟區成員國或瑞士公民所生的非英籍的兒童,可以在父母取得“定居”資格後登記爲英國公民。

另外,在英國出生的兒童如果在英國居住至10歲,即 有登記成英國公民的權利,不論他或父母的入境狀況爲何。此爲十年規則(Ten year rule)。

登記

登記是取得英國公民身份的一種較簡單的方法,但只有部分人符合資格。

英國公民以外的英國國民,如果擁有無限期居留或居留權資格,則可在英國居住滿5年後按《英國國籍法案》第四部規定登記。

以下人士因政策或法規,也有登記爲英國公民之權:

· 取得英國公民身份或無限期居留資格人士在英國所生的子女

· 在英國出生且居住至10歲的兒童

· 父親一方有英國公民身份,但父母沒有結婚的兒童

· 沒有其他國籍的英國海外公民、英籍人士及受英國保護人士

· 部分來自香港的 英國國民中,符合《1996年香港(軍人妻子及遺孀)法案》(Hong Kong (War Wives and Widows) Act 1996)或《1997年英國國籍(香港)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Hong Kong) Act 1997)規定者

· 生于英國或經歸化的女性于1961年至[[1982年]期間在英 國國外所生的子女(包括已成年者)

· 某些憑世系的公民在英國國外出生的子女

· 某些在英國出生的無國籍兒童

· 2002年5月21日以後取得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的人士(與賽普勒斯英屬基地區有關聯人士除外)

· 英國公民在國外所領養的18歲以下兒童

· 曾放棄英國公民身份,已不再是英國公民的人士

海外領土公民

《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對英國屬土公民(2002年改稱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的取得和喪失作出和英國公民身份大致相同的規定。內政大臣把授與英國海外領土公民的權力下放給海外領土的總督。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內政部才會在英國把申請人士登記爲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2002年5月21日,沒有英國公民身份的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與賽普勒斯英屬基地區有關聯人士除外)都按《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案》自動取得了英國公民身份。這些人可以按《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第上第4A章登記爲英國公民。

其他英國國籍

現時取得英國海外公民、英國國民(海外)、英籍人士或受英國保護人士等身份是很罕有而且不尋常的,因爲它們一般不可憑世系取得,也不接受申請,只有在防止無國籍人士産生時才會例外。

《2002年國籍、入境及庇護法案》(Nationality, 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2002)賦予英國海外公民、英籍人士或受英國保護人士取得英國公民身份的權利,只要他們沒有其他國籍或沒有在2002年7月4日以後放棄或因行動或無所 行動而喪失任何國籍或公民身份。原先這些人在任何國家都沒有居留權,實際上成了無國籍人士。盡管英國內政部的高級官員強烈反對,時任內政大臣白文傑(David Blunkett)還是在2002年7月3日表示這方案將“改正一個曆史性的錯誤”,讓上萬名曾爲亞洲地區的前英國殖民地政府工作的無國籍人士取回英國公民身份。

與前英國殖民地有連系人士

英國海外公民身份通常由跟前英國殖民地有連系的人士

英國植物持有,當中最大的一群是1957年8月31日前跟槟城和馬六甲(現爲馬來西亞一部分)有連系的人。

英國國民(海外)與香港

大多數跟前英國殖民地香港有關聯的前英國屬土公民,現在都成爲英國國民(海外)(不論是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英國海外公民或純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申請英國國民(海外)身份的限期已經在1997年屆滿,現時也沒有取得英國國民(海外)身份的特殊規定。但是英國國民(海外)所生的無國籍人士可能有成爲英國海外公民的資格,進而可以登記爲英國公民。

因爲1990年、1996年和1997年的幾項特殊立法,當時某些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可以取得英國公民身份。在其他情況下,香港的前英國屬土公民也可能因爲特許和按照一般規定取得英國公民身份。

前述的英國國民(包括英國公民和英國國民(海外))不論在主權移交前後,都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爲中國公民。這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跟來自中國大陸及澳門的中國公民有著不同的分類。

在愛爾蘭共和國出生人士

大約800,000名在1949年前出生的並和愛爾蘭共和國有關聯的人,根據《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第31節有權申領英籍人士身份。

漢諾威選帝侯夫人索菲娅的後裔

漢諾威選帝侯夫人索菲娅的合資格後裔基于在1949年以前是被視作英籍人士,因此他們現時是有權取得英國海外公民身份的。這類人士如在1983年已經在英國取得居留權的話,亦有可能取能英國公民身份。進一步的資料可參閱英國國籍法曆史與《1705年索菲娅歸化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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