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英格蘭法律和蘇格蘭法律都有對君主的臣民和外國人作出區 分。在1914年之前,英國大部分的國籍法律都是不成文的。《1914年英國國籍和外國人身份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nd Status of Aliens Act 1914)把當時與國籍相關的普通法和其他成文法彙編成集,並做了幾項次要的修正。
踏入20世紀,隨著大英國協的發展,各成員國紛紛獨立,大英帝國沿用的單一英籍人士身份再也不敷應用。1948年,大英國協各國的政府首腦同意每個成員國都應制定各自的國籍,但所有大英國協公民仍會繼續保留英籍人士身份。
《1948年英國國籍法案》建立了英國及殖民地公民(Citiz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簡稱CUKC)國籍,作爲英國和1949年1月1日法案生效時其尚存殖民地的公民身份。但英國法律直至1960年代爲止,都沒有對英國及殖民地公民和其他英籍人士的權利作太大的區分,兩者都可以隨時入境和定居英國。
1962年至1971年間,來自亞洲和非洲的大英國協公民移居英國的數目大增,引起恐慌,英國開始逐步收緊英籍人士移民英國的控制。《1971年入境法案》引入了“土生土長”(patriality)的概念,規定只有和不列顛島嶼(British Islands,包括聯合王國、海峽群島和曼島等)有夠緊密連系的人才擁有居留權,即在聯合王國定居和工作的權利。
雖然1971年的法案其後又經過多次修訂,但今日英國國籍法的主體是《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它確立了當前多類型的英國國籍,計有英國公民、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英國海外公民、英國國民(海外)、英籍人士和受英國保護人士。當中只有英國公民有英國的居留權。
1981年的法案也不再視大英國協公民爲英籍人士。余下的英籍人士只有兩類:一是因前英屬印度的連系而取得的英國國籍的,二是和1949年前的愛爾蘭共和國有連系而聲明保留英國國籍的。與前英屬印度有關的英籍人士如果取得別國國籍,將失去英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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