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可獲得4年所得稅免繳期,最長可延至8年。所得稅免繳期結束後,可選擇繳納5%的“毛收入稅”(GROSS INCOME TAX),以代替所有國家(中央)和地方稅,其中3%上繳中央政府,2%上繳地方財政;
(2)進口資本貨物(設備)、散件、配件、原材料、種畜或繁殖用基因物質,免征進口關稅及其它稅費。同類物品如在菲國內采購,可享受稅收信貸(TAX CREDIT),即先按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待産品出口後再返還(包括進口關稅部分的折算征收、返還);
(3)經批准,允許企業生産産品的30%在菲律賓國內銷售,但須根據國內稅法納稅;
(4)免繳碼頭稅費和出口稅費;
(5)給予初始投資在15萬美元以上的投資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1歲以下)在經濟區內永久居留的身份,他們可以自由出入經濟區,而不須向其他部門另行申請;
(6)簡化進出口程序;
(7)允許聘用外籍雇員,爲外國經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辦理2年的可延續工作簽證,但外籍雇員數量不能超過企業總雇員的5%;
(8)企業用于員工技術培訓和提高管理能力的費用的一半可以從上繳中央政府的3%稅收中扣除;
此外,是否給予E.O.226規定的其它優惠待遇,由PEZA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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