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開發收益的60%用于菲律賓政府和人民。
(一)應繳付中央政府的稅費
1.所得稅:在1987年綜合投資法規定的優惠期以外,承包商須根據菲律賓國內稅收法交納所得稅,通常爲32%;
2.礦産品稅:
(1)煤和焦炭10比索/噸;
(2)所有非金屬礦産品,依據礦産品實際總産值征收2%;
(3)所有金屬礦産品,依據礦産品實際總産值征收2%;
(4)石油産品,國際市場價格的3%,由買主支付。
3.關稅:在進口機器和資本物資時需要支付3%稅率;
4.增值稅:進口除交納關稅外,還得交納10%的增值稅,出口産品可免收增值稅;
5.采礦特許稅;
6.印花稅;
7.資本增值稅。
(二)應繳付地方政府的稅費
1.營業稅;
2.不動産稅;
3.注冊費;
4.占用費;
承包商占用土地繳納土地占用費。礦産儲備按每年每公頃100比索征收、勘探按每年每公頃5比索征收,采礦按每年每公頃50比索征收。環境和自然資源部可以根據情況提高該項費用。
5.公共稅;
6.其他當地稅 。
(三)扣繳稅費
1.薪水總額;
2.銀行利息收益;
3.技術轉讓特許稅;
4.外債利息支付;
5.外國股東股息;
6.本金彙出。
(四)其他稅費
1.FTAA中政府分成;
2.土地使用費;
3.土著人費;
4.社會發展計劃費;
5.環境保護費;
6.礦業技術和地球科學研發費;
7.礦業殘渣和廢棄物費:由環境和自然資源部確定,並可根據情況提高該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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