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制度:立法、行政、司法/司法機關
新加坡的政府施行三權分立制度,即:1.立法、2.行政、3.司法三權分立的制度。
三權分立有相互檢查和平衡各個權利機關的功能,從而制止任何一種權利的濫用。
以下簡要的說明新加坡的立法、行政、司法的概況。
一、立法
新加坡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1959年取得自治之後,新加坡承襲英國政府遺留下來的國會政府制度,此制度便是英國威斯敏斯特Westminister 的國會制度。其主要特點是,政府是以人民的意願爲基礎,而這是通過人民投票選舉國會代表來表達。由于人民的意願是國會的基礎,所以國會至上,國會是國家權利的來源,是主要的立法機關。
國會是新加坡主要的立法機關,由民選的國會議員及總統特別委任的非民選的官方議員組成。民選議員有78個民選議席,他們包括單選區議席、集選區議席代表。官方議員是由國會議員提名、有發言權但無投票權的議員,他們都是曾經爲國家立功的公務要員,以及在科學、文學、商業、專業或社團等領域的人士,他們代表各行業和社群的利益。
少數民族權益總統理事會——這是由總統根據總理的推薦委任的,其主要職責是向國會或政府提供關于種族或宗教團體的咨詢或報告。大多數的法案必須先提交理事會批閱,才送交總統審批。設立理事會的目的,是爲了確保新加坡所制定的法律公平的對待各種族的權益,而不偏袒任何一個種族或者對任何一個種族有欠公平。
二、行政
獲得多數投票的政黨有權組織政府。這就是從國會議員中選出部長並組織國會內閣,每位部長管理一個政府部門,並向領導政府的總理彙報。內閣是通過國家的公務人員協助進行行政事務。所以內閣政府與公務員是政府日常政務與事務的執行者。
新加坡內閣是國會政府制度下的最高權利機關。由總統委任總理,而由總理委任其他部長。可以說,內閣是國家行政的最主要部門。其主要職權是推行國家政策,及提議法律的制定。
新加坡總統並不統攬行政大權,他只有限制性的行政權力,這些權力關系到國庫儲備金的使用和高級公務員的委任和撤職。
三、司法/司法機關
新加坡的司法主要分兩部分:
1.新加坡最高法院。它是由高等法院和上訴院所組成。最高法院具有廣泛的民事和刑事管轄權。
上訴院是新加坡的終極法院,即訴訟人士可以上訴的最後以及最高的法院。
新加坡也設有高科技法院,它是最高法院的附屬部分,成立于1995年7月8日。新加坡是世界上首先以高科技審理案件的國家之一,其法庭擁有最現代化的電腦、視聽設備。訴訟當事人可以通過電腦陳述案情,即呈交證據;視聽系統也使訴訟當事人能進行電視錄象的跨國協議,海外證人也可通過這個法庭的電腦視聽系統出現在銀幕上供證,不必趕來新加坡出庭。新加坡的司法制度向前推向高度電腦化與現代化。
2.新加坡初級法院。這法院包含了:1.地方法庭2.推事法庭3.家事法庭4.少年法庭5.小額索償法庭。
此外,新加坡也有其他司法機關專門處理有關法律糾紛,包括:
1.土地征用上訴局——專門處理申請政府賠償土地被征用的糾紛;
2.工業仲裁庭——它主要調整勞資雙方在工業上的關系,及充當勞資雙方的仲裁人,以達至工業安全的目的。它有司法權確認勞資雙方的具體協議;
3.回教法庭——它是專門審理回教徒事務的法庭。包括離婚、子女撫養權、贍養費、婚姻財産的分割等。新加坡其他民事法院包括高等法院無權管轄或幹預回教法庭的判決;
4.軍事法庭——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軍法審判軍人的違法行爲;
5.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它爲國際及國內的商業仲裁提供有關的服務並鼓勵以仲裁及調解方法解決商業糾紛,以避免法庭訴訟;
6.分層地契局——它主要負責管理分層地契房地産的糾紛;
7.版權審判庭——它主要審理版權人和版權使用人之間的權益義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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