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英國的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的,這包括了英國的習慣法和衡平法。所以,新加坡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原理、法理學、法律組織的結構、法律門類的原則及法庭程序等都和英國的相似。
馬來語是新加坡的國語,但英語是新加坡的行政語言,也是法庭和法律服務界所采用的語言。華人的主要方言是福建話、潮州話、廣東話、客家話及海南話等,但華語普通話 是華人的主要溝通語言,它正在逐漸地取代方言。
新加坡是在1826年當英政府通過《第二憲章》授權英國東印度公司對新加坡的主權之後,才有正式的法律制度。當時,新加坡接納英國在1826年11月27日時的法律。經過一些歲月,一些新加坡法院的判例規定英國法的接納應基于某些條件,包括:
1.只有英國法中的社會政策和其實施可以接納;
2.英國法的接納不得違反本國的制定法、風俗習慣和宗教。
新加坡在1965年8月9日成爲獨立自主的國家之後,仍舊施行英國法。
新加坡的制定法,特別是《民事法令》第5條允許接納英國的商業法和貿易法。
1993年,新加坡國會施行《英國法適用法令》,此法令明確地限定英國法在新加坡的實施。它主要規定:
⑴英國的習慣法和衡平法仍然是新加坡法律的一部分;
⑵某些英國法令仍然是新加坡法律的一部分,但這些法令可以修訂以便適合新加坡的特殊環境;
⑶新加坡部長有權修改或頒布命令修訂英國法令,以便去除英國法令在新加坡施行的難處。
上一條:新加坡法律依照的其他的法律淵源
下一條:厲害的新加坡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