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共和國憲法之國家機構

2015/06/26 09:53:02   2875   用手機打開   作者:世貿通移民   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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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構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立法權屬于議會和共和國總統。

第二款 行政權屬于共和國總統和政府。

第三款 司法權屬法院,司法審判權以希臘人民的名義行使。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國家的邊界,非經議會以絕對多數通過的法律批准,不得改變。

第二款 外國軍隊,非經議會以絕對多數表決通過的法律規定,一律不准進入、駐留或通過希臘領土。

第二十八條

第一款 公認的國際法准則和國際公約,自法律批准之日並根據其本身所規定的條件生效之日起,成爲希臘本國法律的組成部分,並具有超越任何與之相抵觸的法律條款的效力。按照國際法准則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優待外僑須以互惠爲條件。

第二款 依照憲法的規定,爲謀求重大國家利益並促進同其他國家政府的合作,可以同國際組織的代表機構簽訂條約或協定,但該項條約或協定須有議會以3/5的多數票通過的法律的批准。

第三款 根據重大國家利益的需要,在不侵犯人權和不違背民主政治基礎、並遵循平等互利原則的條件下,經議會以絕對多數表決通過的法律批准,希臘可以自由地限制國家主權的行使。

第二十九條

第一款 凡有選舉權的希臘公民均有建立和參加政黨的自由。該政黨的組織和活動必須符合民主政治自由運行的需要。

尚未獲得選舉權的公民可以參加各政黨的青年組織。

第二款 法律規定國家對政黨的財政資助以及政黨的和議員候選人的競選經費必須公開。

第三款 絕對禁止司法官員、軍人、安全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以任問形式表示對任何政黨的支持,也不准公共法定法人團體、公共企業和地方政府機關的雇員以實際行動表示對任何政黨的支持。

4、希臘共和國憲法之共和國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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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國總統

第一節 總統選舉

第三十條

第一款 共和國總統調節共和國機構的職能。依照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共和國總統由選舉産生,任期五年。

第二款 共和國總統不得兼任任何其他公職或職務。

第三款 共和國總統任期自宣誓就職之日開始。

第四款 如遇到戰爭,總統任期可延長至戰爭結束時爲止。

第五款 共和國總統得連選連任一次。

第三十一條

凡年滿四十歲、依法享有選舉權、父親爲希臘人、享有公民權至少五年的任何希臘公民,均可當選爲共和國總統。

第三十二條

第一款 依照議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共和國總統由議會選舉産生,新總統選舉應在現任總統任期屆滿前至少一個月舉行,由議長召集議會特別會議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選舉産生。

依照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凡遇共和國總統確實不能履行其職務時,以及在共和國總統辭職、死亡、或依照憲法的規定被免職的情況下,議會應在前任總統任期提前終止後至多十天內舉行會議選舉新總統。

第二款 在任何情況下,當選總統的任期爲五年。

第三款 獲得議會全體議員的2/3多數票者當選爲共和國總統。

如未能獲得上述多數票,五天後舉行第二次投票。

如第二次投票仍未獲得規定的多數,五天後再舉行一次投票;獲得全體議員的3/5多數票通過者當選爲共和國總統。

第四款 如第三次投票仍未獲得上款規定的多數,得在十天之內解散議會,舉行大選,産生新屆議會。只有現任共和國總統才有權簽署發布解散議會令,如遇總統缺位,可由代理總統職務的議長簽署發布。

新屆議會正式組成後,應立即舉行會議,以秘密投票方式選舉産生共和國總統,須以全體議員的3/5多數票通過始得當選。

如未能獲得上述多數,五天之內再次投票,獲得全體議員的絕對多數通過者當選爲共和國總統。如未能獲得絕對多數,五天後再次投票,就上次得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進行表決,獲得相對多數者即被視爲正式當選爲共和國總統。

第五款 在議會閉會期間,得召集特別會議,依照第四款的規定,選舉新總統。

在議會不論以何種方式被解散的情況下,共和國總統的選舉,須推遲到新屆議會正式組成後至多二十天之內,依照本條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舉行。

第六款 在上述各款規定的新總統選舉的程序未能及時完成的情況下,現任共和國總統即使任期已滿仍繼續行使總統職務,直至選出新總統時爲止。

解釋性條款:

在任期屆滿前辭職的共和國總統,不得在其辭職後所舉行的新總統選舉中擔任總統候選人。

第三十三條

第一款 當選總統須在離任總統任期終結的第二天就職,或,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在當選後的第二天就職。

第二款 共和國總統在就職前,須向議會宣誓如下:

“我以神聖的不可分的三一真神的名義起誓:保衛憲法和法律並關心其得到忠誠的遵守,捍衛民族獨立和國家的領土完整,保護希臘人的權利和自由,爲希臘人民的普遍利益和進步服務。”

第三款 共和國總統的年俸和職權範圍由法律規定。

第三十四條

第一款 凡共和國總統出國超過十天,或因死亡、辭職、免職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職務時,由議長暫時代行總統職務;或,新屆議會尚未組成,則由上屆議會議長代行,如上屆議會議長拒絕或缺位,則由政府集體代行。

在總統交接期不得運用有關解散議會的規定,但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場合、以及第三十七條第四款和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有關解散政府和交付公民複決的規定不在此限。

第二款 如共和國總統不能履行其職務超過三十天,即使該屆議會業已解散,必須強制召開議會,以便根據3/5的多數決定是否舉行新總統選舉。但新總統選舉必須在總統因不能視事而由他人暫行代理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舉行。

第二節 總統法令的權力和責任

第三十五條

第一款 共和國總統的任何法令,如未經對此負責的有關部長的副署並在政府公報上正式公布,均屬無效或不予執行。

如政府業已解散而有關法令尚未經總理簽署,得由新總理簽署。

第二款 但下列法令完全無需副署:

(1)任命總理;

(2)依照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總統主持下召開部長會議;

(3)召開共和國委員會;

(4)依照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將已通過的法案或提案送還議會;

(5)第三十二條第四款、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職權;

(6)依照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刻不容緩的非常情況下向全國發表文告;

(7)任命共和國總統府各部門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六條

第一款 共和國總統在任何情況下必須遵守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有權對外代表國家,宣布戰爭,締結和約、盟約、經濟合作條約、以及參加國際組織或聯盟的條約,總統須將以上事項通報議會,並在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允許時作出必要的解釋。

第二款 任何貿易、稅收、經濟合作協定以及參加國際組織或聯盟的條約、或任何其他協定,凡包含按本憲法規定非經立法不得成立的讓步條款或對作爲個人的希臘人極爲苛重的讓步條款者,如未經議會表決通過立法的批准,均屬無效。

第三款 任何協定或條約的秘密條款均不得同公開條款相抵觸。

第四款 依照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批准國際條約權不屬于立法機關。

第三十七條

第一款 共和國總統任命總理,並根據總理的提名任免其他政府成員及副部長。

第二款 占有絕對多數議席的政黨的領袖應被任命爲總理。如該政黨領袖缺位、或其領袖未當選爲議員、或無政黨代言人,則應在議長向共和國總統通報各黨派在議會中的人數後至多五天之內,由議會黨團選出領袖後再任命總理。

第三款 如無任何政黨獲得絕對多數議席,共和國總統得指定獲得相對多數議席的政黨的領袖試探是否有可能按上款的規定組成一屆獲得議會信任的政府。

第四款 如上述試探未有結果,共和國總統得委托議會第二大黨的領袖再度試探,或同共和國委員會磋商後,總統得指定一位不問其是否爲議員、但他認爲能夠獲得議會信任票的人擔任總理。共和國總統必須授權按上述方式任命的總理解散議會舉行大選。

第三十八條

第一款 如總理辭職或議會依照第八十四條規定否決政府時,共和國總統得免去總理職務。在這種情況下,應授權一名須能獲得第八十四條規定信任投票的議員組織新政府,或授權一位不問其是否爲議員的人立即解散議會舉行大選。

第二款 共和國總統,經與共和國委員會磋商後,得解散政府,並運用上款第二段的規定。

第三款 在非常情況下,共和國總統得召集並主持內閣會議。

第三十九條

第一款 在憲法有規定的場合下,共和國總統得召集並主持共和國委員會會議。在總統認爲國家形勢嚴重的任何其他場合,同樣得召集這樣的會議。

第二款 共和國委員會由民主選舉産生的曆屆共和國總統、總理、議長、議會反對黨領袖以及曾任議員的或領導過獲得議會信任投票的政府的曆屆總理組成。

第四十條

第一款 共和國總統必須依照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每年召開一次議會常會,總統認爲必要時得召集議會非常會議。每屆議會任期的開始和結束,必須由共和國總統本人或通過總理予以宣布。

第二款 共和國總統中止議會會議只能一次,或通過推遲其開幕,或通過宣布休會。

第三款 中止議會會議不得超過三十天,未經議會本身同意,不得在同一次會議期間再度中止會議。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 如議會明顯地違背民意或其組成成分無法保證政府的穩定,共和國總統經與共和國委員會磋商後得解散議會。

第二款 應獲得信任投票的政府的要求,共和國總統得解散議會,以便更新選民授權,處理特別重大的國事。

第三款 在上款規定的場合下由內閣會議副署的解散議會令,必須同時宣布在三十天內舉行大選並在大選後的三十天內召集新屆議會。

第四款 解散議會後選舉産生的新屆議會,自其開幕之日起的一年內不得被解散,但新屆議會連續否決兩屆政府者不在此限。共和國總統須同共和國委員會磋商後,始得簽署此項解散議會令。不得以同一理由兩次解散議會。

第五款 在第三十二條四款規定的情況下,必須強制解散議會。

第四十二條

第一款 議會表決通過的法律,共和國總統必須在表決後一個月之內予以批准並公布印行。

第二款 共和國總統得在上款規定的期限內將議會表決通過的法案交還議會並說明不批准該法案的理由。

第三款 議會業已通過而被共和國總統交還的任何法案或提案,得交付議會全體會議按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重新表決,如以絕對多數再次通過,共和國總統應在第二次表決後十天內予以批准並公布印行。

第四十三條

第一款 共和國總統得發布執行法律所必要的命令,但不得中止法律的執行或豁免任何人必須執行法律的義務。

第二款 應有關部長的請求,得依照法律的特別授權並在該項授權範圍內頒布行政法規。如有關具體問題或地方利益事項或技術性細則性問題,得准許授權其他行政長官頒布行政法規。

第三款 共和國總統得頒布組織法令,就純屬國家機關和公共團體的內部機構和職能問題作出規定;但這種組織法令不得規定增加有關機構的人員編制或改變其級別結構。這種組織法令,須經總統同依照法律規定由至少2/3的成員爲司法官員組成的最高委員會磋商後,始得頒布。

第四款 依照議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的法律,准許授權頒布同該法律規定的事項有關的行政法規。該法律必須提出制訂法規所需遵循的總的原則和指示,並規定行使此項授權的期限。

第五款 凡依照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議會全體會議權限的事項,不得按上款規定委托授權。

第四十四條

第一款 在刻不容緩和無法預見的非常情況下,共和國總統,應內閣的請求,得頒布立法性法令,這種立法性法令,必須按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其頒布後的四十天內或議會召開後的四十天之內,提交議會批准。如這種法令未在上述期限內提交議會、或提交後三個月內未得到議會批准,該項法令即行失效。

第二款 共和國總統得下令宣布將特別緊急的國事交付全民公決。

第三款 遇到特別緊急的非常情況,共和國總統得發表告全國同胞書並刊載在政府公報上。

第四十五條

依照法律規定,共和國總統是國家軍隊的統帥,其指揮權由政府行使。依照法律規定,軍銜由總統授予。

第四十六條

第一款 除法律有規定的場合外,共和國總統依法任免公職人員。

第二款 共和國總統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授予國家勳章和獎章。

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 經司法部長建議並咨詢其多數成員系法官組成的委員會的意見後,共和國總統有權宣布免罪減刑或修改刑事判決,以及消除刑事判決和服刑的一切法律後果。

第二款 須經議會同意,共和國總統才有權赦免依照第八十六條規定被定罪的部長。

第三款 只對政治犯實行大赦,大赦令必須由總統根據內閣會議的建議發布。

第四款 即使通過法律也不得對普通刑事犯罪實行大赦。

第四十八條

第一款 共和國總統在戰爭或因外部威脅而動員的情況下,得發布由內閣副署的總統令;在嚴重擾亂或明顯威脅公共秩序和國家安全的情況下,得發布由總理副署的總統令,宣布在希臘全境或局部地區暫停執行第五條第四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一至第四款、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九十六條第四款和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或上述條款的某些規定,得宣布戒嚴狀態法立即生效並設立特別法庭。戒嚴狀態法在其實施期間不得提出修正。

第二款 共和國總統在發布上述總統令後,得按同一條件,根據形勢的需要,進一步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或行政措施,盡早恢複對憲法條款的執行。

第三款 按本條第一款規定頒布的總統令,如未被另一道總統令提前撤銷,若因戰爭而頒布者,則在戰爭結束時即依法撤銷,在一切其他場合頒布者,自頒布之日起三十天後即依法撤銷,如三十天期滿後仍需繼續生效,則須咨詢議會意見後頒布另一道總統令宣告之。依照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議會須以出席議員的絕對多數通過始得作出此項決定。

第四款 如第一款規定的總統令是在議會閉幕的情況下頒布的,不論議會是否任期已滿或已被解散,必須召開議會,在上款規定的期限結束前不得閉幕,以決定是否延長該項總統令的有效期。

第五款 自第一款規定的總統令頒布之日起並在其有效期間,第六十二條有關議員不受逮捕的規定有效,不論議會是否已被解散或任期已滿。

第三節 共和國總統的特定責任

第四十九條

第一款 共和國總統對其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的行爲不負責任,惟重大叛國或蓄意違憲行爲除外。對與執行總統職務無關的行爲,在總統任期屆滿以前暫緩起訴。

第二款 須有至少1/3的議員簽名並經議會以全體議員的2/3多數通過決議,才能對共和國總統提出控告並交付審判。

第三款 如上款所述的提案被通過,應將共和國總統交付第八十六條規定(其規定相應地適用于本款的情況)的法庭審判。

第四款 從被交付審判之日起,共和國總統不得履行其職務,並按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議長代行總統職務。如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法庭宣判總統無罪,則自該判決公布之日起,共和國總統,如任期未滿,得恢複履行其職務。

第五款 本條各款的執行,由議會全體會議通過的法律規定。

第五十條

共和國總統只擁有憲法和與之同時生效的法律所明確賦予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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