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美國 持有綠卡很重要

2015/06/26 09:53:02   2759   用手機打開   作者:世貿通移民   在線咨詢

移民專家表示不少人認爲,綠卡持有者除了沒有選舉權外,其它的權利和公民是一樣的。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公民身份和綠卡身份有很大的不同,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公民即使一輩子住在海外,也不會失去身份。但綠卡持有者就不宜在海外居留太長,一般不要超過一、兩年,否則永久居民身份可能要失去。公民即使犯罪違法也不會被遞解出境,但綠卡持有者無此豁免。可見,法律對綠卡持有者的要求更多,那麽任何一個綠卡的持有者在成爲公民之前必須遵守相關的規定,切不可使辛辛苦苦獲得的綠卡喪失。

對于不滿半年就離境的綠卡持有者,美國移民局不認爲當事人中斷了居留期,入境時的審查不會太嚴。除非特殊情況顯示持卡人可能已放棄居留,或者綠卡持有者經常定期離境,構成一種定式從而引起移民官的懷疑。而對于離境六個月以上的綠卡人士,移局會懷疑持有者是否已放棄居留權。但是,對于這個問題的判斷,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入境移民官的主觀判斷。一般說來,入境移民官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來決定是否准許入境:

1、家庭狀況:是否有家人或親屬定居在美國;

2、工作狀況:是否有任何事業發展在美國,有無繳稅,或是否申請豁免國外所得。

3、經濟和生活狀況:是否在美有房地産或長期租賃的房子、銀行存款、信用卡、會員證、車子、各類保險、證件,有無報稅等。

4、離境時間之長短、離境的目的與動機:如離境半年以上,是否有回美證。是否有任何證據證明此次長期離境的特殊理由。例如身有疾病、照顧生病親人、處理房地産等。移民官會綜合以上幾大因素來判斷某綠卡人士時否已放棄美國的居民身分。

因此綠卡人士在離開美國之前應爲入境作好充分准備,應把所有能證明他沒有企圖放棄居民身分的證據放在一個方便的地方,隨身攜帶以便出示給入境移民官。這些證據包括:

1、報稅資料:稅單是很有利的證據證明綠卡人士有意圖保持永久居民的身分,按時報稅可以證明自己是以美國永久居民的身份向美國社會盡義務。在海外工作的美國永久居民,也應填寫1040和1116表格,應咨詢會計師,按比例計算上報的稅金。美國稅務法規定,美國的永久居民如果在海外工作,其年收入七萬美元可以免稅。

2、親屬及家庭成員住址、工作性質及工作所在地等。如果離開美國的理由是被公司派到海外,公司的證明信講明工作的時間和工作的性質是有必要的。

3、房地産所有權證明、銀行帳戶證明、信用卡、有效駕照、汽車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4、回美證(如果綠卡人士需要離開美國半年以上)

5、與美國當地社區有聯系的證明:參加各種社會團體、聯盟、會社等證明、各類會員證等。經常回美國,即使是短期停留的證明。綠卡人士必須謹慎采取盡可能多的措施,來證明自己沒有放棄居民身份而保持綠卡。 前面多次提到回美證,那麽什麽是回美證呢?回美證(Advance Parole)是允許特定的外籍人士在離開美國一段時間以後可以不需要移民簽證或者非移民簽證重新進入美國的一種文件。外籍人士在離開美國之前必須申請並獲得回美證。如果在離開美國之前沒有獲得回美證,那麽他們再次回到美國的時候就必須以其他有效簽證進入美國。如果綠卡持有人在離開美國之前就已經知道自己會在美國境外停留超過一年時間,那麽,綠卡持有人就可以在離開美國之前先申請“回美證”。回美證是在有綠卡的情況下,移民局允許其持有人在境地外停留不超過兩年的時間。申請人主動申請回美證,表明申請人想在離開美國超過一年時間後再回到美國,這就證明申請人有將美國作爲其永久居留地的意圖。

回美證的有效期限不超過兩年,而且必須人在美國時申請,但你不需在美國等待回美證的批准。回美證不能續延,但兩年後你可以重新返回美國並獲得新的回美證。你可有多達近六年的時間不在美國,但如果你在美國之外的時間超過許可期限,你需要一個特殊的移民簽證。另外,回美證申請需填寫美國移民歸化局的131表格。

回美證本身並不會阻止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員發現判定你已經放棄了永久居民身份,但是它至少使海關官員在回美證有效期間不得單憑在海外居留時間來判斷你是否放棄了永久居民身份。但是,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員可能還是會調查你在美境外的時間,這並不是作爲某種意圖的反映,而是要找出在美國以外的活動是否與准許入境有關。工作人員還可以判定回美證是否通過欺詐或失實陳述獲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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