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性”在美國的教學用語中稱爲Big Ideas (主題思想),美國英文教科書許多都以主題思想爲編纂結構,這類教科書比其他編纂結構的似乎更受教師的歡迎。在美國,教科書是由私營出版社出版的,在同一類的不同教科書裏,最終選用哪種,是由每個學區普通教師代表組成的“教材選用委員會”決定的。去年,我所居住的奧克蘭學區選中的就是一種以主題思想爲編纂結構的教科書,可見教師們是很重視教科書的思想性的。
“思想性”關乎好的公共生活
這本由Pearson公司出版的英文教科書(Literature: Reading and Language)分成6個單元,標題分別是:一、虛構和非虛構:我們如何確認真實;二、短篇小說:沖突總是壞的嗎;三、非虛構作品的種類:什麽是重要的知識;四、詩歌:更好的交流需要文字嗎;五、戲劇:如何確定我們是誰;六、民間文學的主題:群體如何塑造我們。從這些標題不難看出,這是一本傳授與文學有關的知識的英文教科書,而學習文學則又有助于提高學生的思想能力,這就是“思想性”。它不是灌輸某種權力意識形態的教條,而是啓發學生思考一些與好的公共生活有關的認知、判斷、價值觀問題:真實、好壞是非、不同知識重要性的區別、個性和個體尊嚴、群體身份認同和塑造。
美國教育有“因材施教”的特點,不同英語程度的學生會用不同的教材,但重視思想性卻並沒有不同。例如,奧克蘭學區目前使用一種題爲 High Points的教材,是爲英語是第二語言或程度較差的學生編纂的,共有上、中、下三冊,分別供初中6-8年級使用。上冊的5個思想主題分別是:獨特個性、合作、人際關系、群體、傳統。中冊的5個思想主題分別是:交流、歸屬、夢想與決心、延續與變化、挑戰。下冊的5個思想主題分別是:個人表達、發現、沖突與化解、選擇、成功。這些思想主題都關乎民衆公共生活,沒有事關政府、國家、政黨、領袖的“思想性”。
初中年齡層的學生所學習的主題,也是普通成年公民仍然關心和重視的,因此而成爲普遍的公共生活主題。例如,中冊有一篇題爲《阿米爾》(Amir) 的課文,作者是Paul Fleischman,講的是一位住在俄亥俄州克利夫蘭市的印度移民阿米爾和鄰居一起建造一個社區花園的故事。大家一起努力,不僅建成了美麗的花園,而且彼此加深了了解。在鄰裏慶祝花園建成的派對上,有一個居民說:“以前我到街角的小店裏買東西時,以爲店主找錯了錢,和他吵了一架。這次看到店主發起花園的建設,努力爲社區做好事,我已經是他的好朋友了。”這正是2010年上海世博會美國館的一個核心價值主題。美國館第三廳裏放映的紀錄片,講述了一個女孩子如何實現自己夢想的故事,女孩想要建一個美麗的社區花園。開始時,她一個人努力,幾次栽種的花都很快凋零了。後來,社區裏的居民看到了她的努力,開始加入到花園建設中來。但是人不夠多,還是沒有成功。于是,更多的居民加入了建設,連一位開始時最漠不關心的大力士也加入了。他們清理了垃圾,搬走巨大的石塊,整理好土地,栽種了花草。眼看就要成功時,一場暴風雨摧毀了一切。女孩子傷心難過,但是,當她站起身向窗外張望時,她看到社區的居民們又在重建花園了。城市社區花園建設的不只是一個美麗的花園,也是一個關愛團結的社區群體。像這樣的個人與群體的關系,自然地滲透在許多課文之中。
公民社會的“政治性”
美國英文教科書中也有明顯具有“政治性”的課文,例如,High Points 下冊有一篇題爲《權利法案饒舌歌》的課文,作者是Anne Miranda。饒舌歌是從黑人英語發展而來的一種快歌快語說唱,初中學生活潑好動,非常喜歡這種大衆文藝形式,用饒舌來唱權利法案(公民的10項基本權利),不僅幫助學生聯系曆史課上學到的美國政治常識,而且還能學到關于“Chant”(類似于文嘉的“明日歌”)的文藝知識和加深對多元文化的認同。這首長達60行的《權利法案饒舌歌》非常有趣,可惜難以翻譯成饒舌的中文。下面是1-12行原文:
The Bill of Rights guarantees our freedoms and our liberty .(權利法案保證我們的自由)
We can go to court to settle a score .(我們可以上法庭爭辯)
That's what our system of law is for. (這就是我們的法治)
Amendment 1 protects our right (第一修正案保護我們)
To speak, meet, or pray as we like. (說話、集會和自由禱告)
We can worship as we choose write opinions, and speak our views. (我們可以崇拜自己的神寫下自己的看法,說出自己的想法)
We have the right to meet in peace disturbance from police. (我們有權利和平集會不用害怕警察的騷擾)
If we think the government's doing wrong,we can voice our objections loud and strong. (如果我們認爲政府做了錯事,就可以響亮、清楚地表示反對)
像這樣的饒舌歌顯然是有“政治性”(political)的,在美國,“政治性”和“政治”(politics)是有區別的。“政治”是社會整體系統中的一個特殊領域,它和社會的其他特殊領域(如“經濟”、“文化”、“傳媒”、“科研”、“教育”)一樣,與專門人員從事的職業有關(“從政”或“當官”)。在國家和社會中,“政治”是和特定的制度、體制、權力關系等等聯系在一起的;而“政治性”則是指社會的結構性原則,它是社會的基本契約關系出現了問題或發生了危機的時候,所呈現的不確定的、非終結性的開放狀態。“教育”作爲一種具有社會實踐意義的知識行爲和社會介入方式,無可避免地具有“政治性”,但它並不是“政治”這個領域的一部分。
就其根本的意義來說,政治的目標應該是建立公共道德的社會,也就是一個能讓公民擔負起責任、發揮積極作用的社會。在現代官僚體制中,這種意義的政治卻被功利、權術、爲權力而權力的政治所代替。這樣的“政治”易代替社會的整體結構,抹殺了國家和社會的區別。
公民教育的核心價值
美國中學的公民教育主要是在曆史課上,通過學習美國共和憲政的經驗和教訓來實現。曆史課因此成爲最具“思想性”和“政治性”,也是集中涉及美國核心價值的課程。例如,在美國的初中曆史教科書中,必定要學習的政治文獻是《獨立宣言》和《憲法》,這兩部文獻的價值表述都具有兩個部分:價值概念和價值原則表述。《獨立宣言》一開頭就說:“我們認爲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幹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在這裏,“平等”是一個價值觀念,而關于“平等”的原則表述則是“人人生而平等”。這是一種“自然法”的表述(成文于1776年),當然不是唯一可能的表述,但卻至今仍然是美國人可以普遍接受的一種表述。由此可見,當一個價值概念被表述爲一種價值原則的時候,哪怕看上去是一種“普世價值”,但還是具有某個特定國家的民族特點的。
美國憲法中的“自由”價值表述,也同樣具有美國特征。憲法“序言”一共只有一個句子:“我們美利堅合衆國的人民,爲了組織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的安甯,建立共同的國防,增進全民福祉和確保我們自己及我們後代能安享自由帶來的幸福,乃爲美利堅合衆國制定和確立這一部憲法。”
在學習《權利法案》時,教師會告訴學生,不僅公民個人“權利”是核心價值,而且對這些權利的陳述同樣包含著核心價值。《權利法案》並不是以肯定式的“列舉”方式來規定公民權利的,而是通過對政府權力的限制來宣告公民權利。例如,第1條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下列法律:確定國教,或禁止信仰某種宗教,禁止言論自由,禁止和平請願集會。
與《獨立宣言》中的自然法相一致,《權利法案》用“政府不得”的價值表述具有啓蒙時期“天賦人權”的特征。它把個體權利認定爲是先于國家而存在的,個體權利構成對公共權力的限制,並且爲公共權力的範圍劃定了邊界。所以,個體是否具有哪些權利,無需通過立法來加以宣告或者“賦予”,因爲這些個體權利是不言而喻的。否定性的規定不是在列舉公民具有哪些權利,而是在禁止政府去侵害這些公民權利。人民高于政府,政府必須經由人們同意才有合法性,這成爲美國民主制度的核心價值。
美國的初中教科書中還有一些別的曆史文獻的全文或摘選,都在簡短的導讀中向學生介紹其曆史背景和核心價值意義。這些文獻有的是英國的,因爲美國最早的殖民地人民就是英國移民。這些價值構成了美國人心目中的“好生活”。例如,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這個文獻說,國王和其他公民一樣,必須服從法律”(價值是“法治”);1639年的《康涅狄格州的基本法規》,這是美洲殖民地的第一部憲法(法治);1689年“光榮革命”的《英國權利法案》(議會權力高于國王權力);1777年由傑弗遜起草的《維吉尼亞州的宗教自由法令》(宗教自由);喬治·梅森的《對政府憲法的反對意見》,對美國憲法中允許蓄奴表示反對(自由、平等);1796年的《華盛頓的辭職演說》(政治家的榮譽心,反對政黨宗派,反對終身專權);1801年傑弗遜的《就職演說》:“美國的光榮不在它的霸權,而在它的自由”(自由);1823年的《門羅宣言》(和平);1848年的《塞尼卡福爾斯感傷宣言與決議》,第一個主張男女平等的權利的宣言(平等、權利);1863年的《廢奴宣言》(平等、權利);1863年的林肯《葛底斯堡演說》,重申美國的共和理想;1865年的林肯《第二次就職演說》(和平、統一),1876年的《婦女解放宣言》(平等、權利),當然還有馬丁·路德·金博士的《我有一個夢》等等。
核心價值既是美國教材所依據的,也是它所傳授給學生的,教師們在“教材選用委員會”上獨立選用何種教材,也是以此爲基本標准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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