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親屬移民直系親屬:美國公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與成年公民之父母
第一優先:美國公民之未婚成年子女;
第二優先:永久居民(持綠卡者)之配偶與未婚子女;
第三優先:美國公民之已婚子女;
第四優先:美國公民之兄弟姐妹。
二、聘雇就業移民
1.第一優先:優先勞工-無需取得美國勞工局之認同,但需具備下列條件:
· 具有特優、特殊或特異技能之外國人
· 傑出著名教授或研究人員
· 跨國企業的經理或管理級人員
2.第二優先:具有學士以上高學位之專業人士,或在科技、藝術、商業等方面有出衆的特殊能力者(並被勞工局認可),需具備的條件如下:
· 高學位(具學士學位並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 具特殊專長且其專長能爲美國帶來實質利益
3.第三優先:技術勞工、初級專業人員、非技術勞工(需取得美國勞工局認可),需具備的條件如下:
· 技術勞工需要兩年以上職業訓練或兩年的工作經驗
4.第四優先:特殊移民
· 宗教人員、牧師
· 美國政府海外單位所聘雇之特定雇員
· 駐巴拿馬運河之員工
· 國際組織或國際機構的員工
· 宗教人士、神職工作人員(有效期限1992-1994)
· 在美國少年法庭有案系屬之部分外籍人士
5.第五優先:在美國境內投資設立公司,並參加所投資公司之營運者,需具備之條件如下:
· 在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後投資,投資者正在或已經投入一百萬美元,且投資事業至少能爲美國制造十個以上新的就業機會給美國公民、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或其他能合法受雇之移民(但投資人之配偶、子女不能算在此十個名額內))
三· 其他有關投資要點
(1)投資移民之名額:每年有一萬個,其中三千個名額保留給在特定就業區域內開業的投資人。
(2)投資地點不受任何地域限制-每年七千個名額 特定就業區域內投資-每年三千個名額
(3)投資金額:除以下情況外,投資金額基本上設定在一百萬美元
· 特定就業區域只需投資五十萬美元,因爲該區域有高失業率(比全國高失業率平均高出一倍半以上)
· 遠地區:在非大都會區;在非衛星都市或都市外圍,其總人口不超過兩萬
(4)投資移民的永久居留權之附屬條件:投資人與家屬在申請批准後先取得有條件之永久居留身份,在美國的投資持續兩年後,才能取得正式之永久居留證。若非真投資或投資額不足時,投資人與家屬將被取消居留權而遭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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