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申請過程中,通常由監管銀行提供第三方的監管服務。投資者的投資款,是先打到監管銀行監管的賬戶內,再由監管銀行根據監管協議中規定的條件,支付或退還受監管的資金,使得EB-5資金在滿足協議約定的條件前,在銀行的監管中。監管協議,通常是所有項目的標配,不過並非移民局的強制要求,而是EB-5行業通用的市場標准。


  一、放款條件


  從監管賬戶,將EB-5投資者的資金釋放到項目中去的條件,每個項目有所不同。下面列出的是最常見的幾種情況:


  1. I-526獲批時放款


  在這種情況下,EB-5資金保留在監管賬戶內,直到EB-5投資者提供I-526申請獲批的證明。一旦監管代理收到這個通知,將會依據項目文件,將投資款放款到指定的項目公司賬戶中。


  這是多年前行業內的標准,當時移民局的審批相對比較快,項目來得及等EB-5資金的釋放時,監管協議中所使用的常見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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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遞交I-526申請時放款


  在這種情況下,EB-5資金保留在監管賬戶內,直到EB-5投資者提供I-526申請已提交的證明材料。一旦監管代理收到這個通知,將會依據項目文件,將投資款放款到指定的項目公司賬戶中。


  這幾年,移民局的審批相對比較慢,項目等不及I-526獲批之後再使用EB-5資金時,監管協議中所使用的標准。


  3. 複合放款條件


  有些監管協議中,要求滿足,I-924樣本審批通過,或者該項目一定要募集到多少投資者,第一個投資者的I-526獲批等幾個複合條件後,再將投資款放款到指定的項目公司賬戶中。


  4. 分階段放款


  這是,上面提到的幾種情況的“混合”,並且監管協議擬定了放款的階段。通常來講,一部分的資金在遞交I-526申請時放款,剩余的部分,是在I-526獲批時放款。在這兩個階段,放款通知條件,同上面所說的情況一致。


  未釋放的EB-5資金,通常作爲還款儲備金,給那些可能I-526被拒的EB-5投資者還款。


  二、退款


  如果I-526被拒,那麽相關的項目文件條款將控制是否將退款給投資者,以及如何退款和何時退款。在不同的項目文件中,有不同的要求。


  三、局限


  如上所訴,監管銀行的必要性,毋庸置疑,特別是在I-526被拒之後,能夠達到退款的目的,這對于EB-5投資者來說,有一定的保障。


  但是,我們必需要認識到監管賬戶的局限性,因爲監管銀行能做到的只是放款之前的監管。一旦,EB-5資金,從監管銀行進入項目之後,目前在EB-5行業內還沒有通行的機制來監督項目方如何使用資金,或者說這一類的監督機制並沒有在行業內普及開來。那些,SEC所處罰的項目,並非沒有使用監管銀行,而是在監管銀行放款之後,沒有獨立的第三方來監督項目方如何使用資金,並且避免挪用或者濫用EB-5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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