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在美國投資移民登陸美國後,獲批美國臨時綠卡,但是這個綠卡是條件綠卡,兩年後才可視情況而定是否可以申請永久綠卡。世貿通移民集團專家爲大家總結了一些美國移民綠卡持有的注意事項。
美國永久居民卡(United States Permanent Resident Card),亦稱作 綠卡 (green card),是用于證明外國人在美利堅合衆國境內擁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一種身份證。“獲得綠卡”則用于指稱成爲永久居民的移民過程。美國綠卡持有者的合法永久居留權是由官方授予的移民福利,其中包括有條件地在美國居留與獲取工作的許可。持有者必須保持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如果該身份所需的某個條件不再滿足時,持有者將可能失掉該身份。
對于不滿半年的離境的綠卡人士,移民局不認爲當事人中斷了居留期,入境時的審查不會太嚴。除非特殊情況顯示持卡人可能已放棄居留,或者是經常定期離境,構成一種模式而引起移民官的懷疑。對于不滿半年的離境的綠卡人士,移民局不認爲當事人中斷了居留期,入境時的審查不會太嚴。除非特殊情況顯示持卡人可能已放棄居留,或者是經常定期離境,構成一種模式而引起移民官的懷疑。
對于離境六個月以上的綠卡人士,移局會懷疑持有者是否已放棄居留權。很大程度上,這方面由入境移民官的主觀判斷來決定。考慮是否准予入境時,入境移民官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第一:家庭紐帶狀況:是否有家人或親屬定居在美國。
第二:工作或生意狀況:是否有任何事業發展在美國,有無繳稅,或是否申請豁免國外所得。
第三: 在美經濟和生活狀況:是否在美有房地産或長期租賃的房子,銀行存款,信用卡,會員證,車子,各類保險,證件,有無報稅等。
第四:離境時間之長短、離境的目的與動機:如離境半年以上,是否有回美證。是否有任何證據證明此次長期離境的特殊理由。例如,身有疾病,照顧生病親人、處理房地産等。如上所述, 出境六個月以上的綠卡人士,回美證是需要的,但是如果當事人與美國無任何千絲萬屢的聯系,單憑回美證和綠卡入境是不足以能維持綠卡的。移民官會綜合以上幾大因素來判斷某綠卡人士時否已放棄美國的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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