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移民法案所明確規定中,主申請人的配偶及其未滿21周歲的未婚子女可隨同主申請人一同辦理投資移民。從近幾年辦理美國投資移民的人數上來看,絕大多數都是以家庭爲單位進行申請。在申請辦理期間,如果主申請人或其申請家庭發生變化,則需要根據主申請人與其申請家庭的不同情況作出相對應的對策方案,以下列舉幾例。


美國EB-5移民申請過程中,家庭情況有變怎麽辦?


  情況一:申請家庭成員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在辦理美國投資移民的過程中,如果主申請人與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會直接對配偶的申請産生影響,有可能導致離婚配偶失去隨同申請的資格。此情況的處理可分爲兩個階段:


  如果在I-526申請階段,也就是在廣領館面試之前,家庭出現夫妻離異的情況,就需要由主申請人決定是否帶孩子繼續申請。而已經拿到離婚證的離婚配偶,則不能再以副申請人的身份繼續辦理。


  而如果主申請人的婚姻關系變化發生在I-829審核階段,家庭成員均持有條件綠卡, 那麽需要在I-829表格中申明,繼續以家庭爲單位進行辦理,或者離婚配偶通過律師單獨另外申請,夫妻雙方均可維持原有身份,通過移民局的審批,從而獲得十年永久綠卡。


  除了以上兩種較爲常見因爲婚姻關系的解除,導致隨同申請的副申請人出現身份變化外,還會有幾種比較特殊的情況:


  第一種是主申請人離世,那麽就需要撤案,將副申請人更換爲主申請人,與辦理移民的中介機構顧問詳細溝通後,重新制定方案再遞交材料。


  第二種是夫妻雙方在離異後的等待期間,與帶有孩子(年齡低于18周歲)的單親家長結婚,重新建立新的家庭,那麽新的家庭成員可以隨時加入申請之中,遞交新申請人的材料即可。


  第三種則是正在辦理投資移民的家庭迎來了新生兒,假設該家庭仍處于I-526、廣領館面試之前,那麽就需要遞交新生兒的文件,並協同孩子一起參加廣領館的面試。如果新生兒出生時,該家庭已經通過了I-526審核,處于I-829階段,就需要根據新生兒的出生地來確認是否再補充材料了。


  情況二:簽證排期可能引發子女21周歲超齡問題


  在辦理投資移民的過程中,孩子作爲另一個副申請人,也有可能會因爲超過申請年齡而導致無法隨同辦理。而此情況也隨著美國投資移民排期問題可能的出現,越發引起人們的關注。


  在簽證未排期的情況下,從案子遞交I-526到獲得簽證這段時間裏,孩子的年齡是要停止計算的,就是說如果在遞交I-526的時候,孩子年齡是20周歲,那麽在整個移民過程中都不會再計算孩子的年齡。即便孩子的年齡超過了21周歲,也不會受到年齡限制的影響。但是如果辦理過程中遇到簽證排期,孩子的年齡僅僅在I-526審理期間會被凍結,當I-526通過後,孩子的年齡就會被重新開始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在遞交I-526時,孩子的年齡還有6個月滿21周歲,那麽在I-526通過之後,他必須在6個月的時間內取得簽證,如果超過了6個月,就會在廣領館面試階段因爲超齡而無法繼續申請,失去隨同申請的資格。


  針對現階段美國投資移民出現的排期現象,如果隨同申請的子女有超齡問題的可能,建議比較保險的方式是更換孩子爲主申請人,或在不撤案不影響現家庭申請的情況下,也可以選擇幫孩子另外投資單獨申請,只要孩子年滿了18周歲,就可以一個人作爲主申請重新遞交案件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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