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家庭移民包括美國配偶移民(CR1、K1)和美國親屬移民(IR1、F1、F2A、F2B、F3、F4)
相關條件如下——
(一) 配偶移民的條件
配偶移民包括兩種人士:第一種是美國公民的配偶,該類移民不受配額限制,只要提出申請,可很快獲得批准;第二種是在美國綠卡持有者的配偶,該類移民要受配額限制,屬于優先移民類別的第二類。
(二) 子女移民的條件
根據美國移民法,申請子女移**要以下四種情況:
(1)美國公民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請移民不受名額的限制;
(2)如果子女已經滿21歲,但是未婚,屬于第一優先類;
(3)如果子女已婚,則屬第三優先類;
(4)持有綠卡者也可以爲他的未婚子女申請移民,受益人屬于第二優先類,對于離婚子女,視同未婚。持有綠卡者的已婚子女,不在優先之列。
移民法對“子女”作了如下的解釋:
(1)婚生子女;
(2)繼子女,只要其生父和繼母或生母和繼父結婚時,該子女未滿18歲,他就擁有繼子女的身份;
(3)非婚生子女,可借其與生母或生父的關系尋求移民身份,假如他們之間確實存在血統關系的話;
(4)收養子女,養子女在16歲以前,由養父母合法收養,並與養父母同住至少兩年。
這裏所謂的父母,不但包括生父、生母,也包括繼父、繼母、養父、養母。原則上,提出申請的子女,應該證明親子關系的存在。有一點應該注意的是,養子女與親生父母的關系,因爲收養而終止,所以養子女取得公民資格,不能爲親生父母申請移民美國。
(三) 兄弟姐妹移民的條件
美國擁有公民資格的人士,只要年滿21歲,均可申請其兄弟姐妹移民美國,在親屬移民的優先類別中,屬于第四優先。而在美國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士,則不能爲其兄弟姐妹,而且也包括同父異或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不過,這種繼兄弟姐妹的關系,應在18歲以前就已存在,否則不得享受移民法上的權益。
(四) 同行家屬移民的條件
爲了使移民家屬不致分離起見,移民法對已核准移民的同行家屬,有特別優待的規定。取得以上任何一類優待身份的移民,其配偶和未滿2l歲的未婚子女,如果與他同行或隨後到美國團聚,都可獲得同類優先移民身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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