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申請美國投資移民,子女只要不超過21歲,就可以跟隨父母移民美國。否則就不符合資格。但是由于案件的大量積壓和簽證申請簽證處理時間長達兩年左右,就會導致申請移民成功後子女已經超齡,因此爲了解決這個問題,美國國會頒布了“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當一個孩子由于過長的申請處理時間而導致超齡時,CSPA可以爲這類移民受益人提供一些保護。
美國投資移民EB-5申請要想符合受到CSPA保護的資格,投資者進行簽證申請時,即孩子的父母向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提起I-526申請時,孩子必須在21歲以下。此外,根據CSPA年齡計算方法,孩子必須未滿二十一歲。孩子的CSPA年齡,是由得到簽證時孩子的年齡減去移民局處理批准I-526申請的時間來確定的。本質上,孩子得到簽證時的年齡,可以減去從提交I-526申請到獲得批准的這段時間。如果計算結果小于二十一歲,那麽該兒童根據此法案符合超齡保護,只要他們在簽證生效的一年內申請永久居留。
例如,一名兒童的父母于2013年12月1日提交了I-526申請,該申請被批准于一年後的2014年12月1日。讓我們假設由于簽證的積壓導致她並未立刻獲得簽證,因此她直到2015年10月1日才能申請綠卡。2015年10月1日該兒童的年齡爲二十一歲零十個月。在這種情況下,她不算超齡並可能被授予永久居留權,因爲她的CSPA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二十一歲零十個月,減去移民局處理I-526申請的一年,等于二十歲零十個月)。需要注意的是至今尚未出現EB-5簽證的積壓,因爲EB-5簽證的最大限額還從未被用完過。然而,由于提交EB-5案件的數量逐年增長,在不久的將來,極有可能會出現該案件的積壓。
請注意,CSPA旨在保護孩子免受案件處理時間過長的影響。該法案的目的並非爲了讓無簽證配額導致超齡的孩子受益。因此,需要等待簽證配額的兒童,越接近于二十一歲,受CSPA保護的可能性越小。在上述例子中,如果簽證積壓的時間再多兩個月,這個孩子的CSPA年齡就超過了二十一歲,她就已超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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