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來,美國投資移民在我國推廣的如火如荼,但兩種截然不同的聲音卻越來越高,一種是美國投資移民是天使,一種是美國投資移民是魔鬼。
世貿通資深移民專家認爲,美國投資移民項目,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僅僅是一個投資移民項目,只要大家透徹的對項目進行了解了,才能以平和的心態來看待其風險性。
自2009年底以來,全國各個地區的出入境協會都組織了主要從業機構,專門對美國投資移民項目的風險性進行了研討。
在研討會上,爲了保護美國投資移民客戶利益,降低從業公司及客戶的投資風險,很多從業公司提出了自己的建議,比如有的公司講,應該成立協會的專家委員會,對美國投資移民項目進行風險評估,進行風險定級;有人提出,美國投資移民服務僅僅負責取得I-526簽證,後面兩年解除條件獲得I-829簽證以及本金安全概不負責;還有的公司甚至提出協會出面,聯系境外大型保險公司,就美國投資移民本金安全,進行投保等等。
其實,這些所謂的解決方案,都是不妥當的,有的甚至是極其可笑的和荒謬的。
有公司提出:請協會或者政府爲美國投資移民項目風險定級,那麽我們要問了,如果經過協會核准的,最安全的那個項目真出了問題,這個責任,是不是要協會來負責呢?是不是證券交易所,要保證股民的投資都沒有風險呢?請問哪家保險公司願意爲一個人的生意不虧本進行擔保呢?
其實投資移民也大同小異,政府如果對每個投資項目或基金都要報備擔保其無風險的話,投資客戶就會誤認經政府報備而同意銷售的移民方案都是安全的。如果一旦發生問題(各種原因都可能)就會怪罪政府,而不會怪自己對基金與移民的政策了解不夠,才會有不正確的選擇而産生投資風險。
移民投資其風險不僅僅是投資款項在五年後是否能拿回來,而且二年後的綠卡條件消除也是需要考慮的另一風險。美國這個國家其實對很多事情(包括移民)只要根據法令、依據有效的法律契 約進行操作是有極大保障性的, 其實有很多措施是可以做到並來保護美國投資移民客戶權益的:
1、 所有在美國登記的投資方案其實都很嚴謹而且也說得很清楚,但這些說明文件到了中國在翻成中文後就舍繁取簡(有問題部分就略而不提),所以就算將來出了事, 根據原文投資人還是會吃虧。所以任何基金與投資方案,除了中文翻譯外,必須附英文原文,這樣的話那些不良基金就不敢爲所欲爲,對投資人才有保障。
2、 投資性的基金與還款性的基金必須清楚分開,投資有獲利但也有風險(沒有任何擔保還款),如果對投資希望有回報的客戶可以選擇該類型的基金,有機會獲利但也 需承擔投資風險。
如果不想獲利只希望資金安全的客戶,可以選擇借貸方式以擔保品來保護本金(五年後就算擔保品因任何因素而不足值,但也不至于血本無歸)二者方式必須清楚分開而不能混淆不清,客戶也該清楚風險必須自負(其實與投資股票一樣),這樣才會使得投資者想要多一層對基金及政策的了解,當然就會因此少 一層的風險。
3、 必須有銀行監管賬戶的約定機制,因爲投資移民對投資行爲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說移民不成功就沒有理由投資,盡快將投資款項拿回來;所以就必須藉重監管銀行,以銀行法的約定來保護投資款項,不致于發生移民沒有成功而投資款項又拿不回來的窘境。
4、由于美國投資移民有雇人的要求(這也是兩年後解除綠卡條件的主要因素)沒有任何特例或特批可以避開雇人的要求。所以基金公司必須先行核算清楚 (而且要清楚列出以何種方式雇人以及可以雇用多少人),尤其是投資方案。
由于投資方案有一定投資金額的需求,如果籌措不到該金額就無法成案,也因此確定了雇人的數量(例如:投資方案需要US$1000萬,就需有20名投資客戶,而根據法令就需創造200名新的就業人數),如果二年後達不到這個要求就會有問題。
但借貸模式會好很多,同樣如果該借貸案需款US$1000萬,但精算結果最多只能雇用100人時,基金就決定僅借US$500萬(不是US$500萬 由借款企業自行設法),這樣就能滿足投資客戶的雇人問題,而二年後才能順利解除綠卡條件。
5、 從業公司有責任和義務告之申請人,其申請之項目的性質,是投資性質的,還是借貸性質的,移民從業公司必須告之申請投資人的權利和義務申請人以及可能會碰到的風險,這些統統都要實事求是的進行告之,從業機構本身必須徹底掌握相關知識,更不能故意隱瞞信息,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