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貿通總裁Winner Xing博士與Klasko先生合影
美國EB-5移民律師協會主席H.Ronald Klasko先生是世貿通的老朋友,此前曾多次訪問世貿通,每次訪問都會帶來美國移民局的最新資訊,世貿通也經常與Klasko進行越洋電話會議交流,以及時了解美國EB-5最新信息和發展趨勢。
Ronald Klasko 最近談到了中國對EB-5簽證需求突破配額的可能性。如果達到限額,這就意味著中國的EB-5投資人將需要面對漫長的簽證排期問題,從而嚴重制約其以條件移民身份進入美國的步伐。Ronald Klasko從個人的角度提出了如何解決簽證排期這一問題的創意性解決方案。
如何可以避免簽證排期這一問題?最顯而易見的答案就是更改配額。國會設置了配額這一制度。同樣地,如果國會願意增加或是取消配額,這一問題就將迎刃而解。目前國會給EB-5簽證設定了10,000的額度,這10,000包括美國在全球範圍內簽發的所有EB-5簽證。EB-5簽證不僅在國家層面有定額的限制,在簽發的數量統計方面也不是很寬松。10,000張簽證,除了包括簽發給投資人自己的,也涵蓋了對其配偶及子女所簽發的所有。國會可以通過取消國家層面的配額,或是不將簽發給投資人配偶及子女的簽證納入統計之內的方式,來變向增加中國EB-5簽證配額。遺憾的是,任何寄望于立法來解決當前簽證配額問題的方式目前看來都不太現實。如果有關注國會在移民法方面的辯論,就不難發現,短時間內,國會兩院都認可並通過一個全面移民改革法案的希望是非常渺茫的。
如果哪天國會正式宣布全面移民改革法案不通過,可能意味著包括EB-5法案在內的某些零碎的移民政策會經曆一些變革。一旦這種假設成立,毫無疑問,EB-5簽證配額問題就會上升到焦點前沿。然而,衆多在國會當中身居要職的成員並不會希望增加EB-5簽證配額,除非于此同時,他們想減少其他類目的移民人數。但是,任何其他類目的移民方式都有其相應的支持者,他們也都會像支持EB-5法案的人一樣支持他們中意的移民方式,他們也會盡一切努力確保現有的配額穩中有升,而不是下降。
簡言之,通過立法解決簽證配額問題,這種方式在未來較長時間內看起來都不容樂觀。
那是否還有其他的選擇方式存在呢?USCIS及國務院等行政機關都沒有權利增加EB-5簽證10,000這個配額。然而,如果可以有一種方法能讓相關行政機關在增加投資者數量的情況下也恪守10,000簽證配額這一限定的話會怎麽樣呢?這個方法確實是存在的。
答案就存在于移民與國籍法中。Ronald Klasko認爲,如果仔細研讀一下相關法令,會發現其實國會設定的10,000個簽證配額,是指10,000個投資者。邏輯上來講,國會規定每年有多少投資人可以移民到美國取決于平均每個投資人有多少個小孩。但是邏輯並不是決定性的,法規條文才是。
值得高興地是,法規條文與邏輯是一致的。
203節(b)(5)爲這些想到美國進行商業投資的合格移民人士設定了一個全球配額。在Ronald Klasko個人看來,投資人的配偶及子女並非意向的在美投資人,所以簽發給他們的簽證不應計入10,000的配額裏。與投資人配偶及子女相關的法律條文可見203節(d),而這一條法規也常被引用來作爲將10,000配額裏絕大多數簽發給投資人配偶及子女的理論依據。然而,法規並不是這麽表述的。法規規定:投資人配偶及子女享有和投資人同等的地位,及同主要投資人一樣的“考慮順序”。其中的“地位”是指永久居民地位,“考慮順序”是指配偶及子女可以同主要投資人在一起在同一時間移民美國。然而,這條法規既未指明也沒暗示簽發給配偶及子女的簽證要單獨計入10,000配額裏。
事實上,目前的體系跟203節(d)條文的法定要求相違背。配偶及子女並不一定享有同主要投資人一樣的“考慮順序”。比如,如果主要投資人在配額允許的情況下獲得了永久居民身份,而隨後如果作爲其配偶及子女的人想隨其一起移民,但恰巧又出現了配額減少或者不夠的情況,那麽配偶及子女就不能享有同主要投資人一樣的考慮順序,因而也就不能獲得移民資格。這不僅與法律條文相沖突,也與法律相矛盾。
那這種創造性論點在什麽情況下能夠取勝呢?
情況有兩種。第一,目前正在尋求解決移民問題的行政機關可以不通過立法,而可以自己單方面實施這種改革,增加配額;毋庸置疑,這將需要巨大的政治勇氣。目前,已有相關方面正在努力試圖說服政府采取這樣的行動。第二,除了行政方面的努力外,另一個可行的辦法就是訴訟。盡管訴訟都是艱難的,法律條文也可能解釋不一,但是像EB-5配額這樣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是完全適合交給法庭審查的。
Ronald Klasko一直都相信複雜的問題需要創意性的解決方案。而對于EB-5簽證配額問題,很明顯,這就是一個需要用創意性方案來解決的複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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