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貿通獨家代理的賓州高速公路項目的特聘客戶律師——美國知名移民律師Ronald Klasko,作爲業內大佬代表,日前上書移民局並發表了一封公開信,要求改進EB-5投資移民環境。上周,世貿通官網對此公開信給予了及時發布,便于投資者了解美國EB-5投資移民界發展的最新動向與趨勢。

Ronald Klasko的公開信在美國移民界引起了廣泛影響,日前,移民行業另一大佬——世貿通獨家代理的520大橋債券項目特聘律師、美國前移民局局長Robert Divine,也對該信給予了積極的響應,並針對Ronald Klasko的建議,發布了一封新的公開信。

現將520大橋債券項目的特聘移民律師、美國前移民局局長、美國EB-5投資移民行業協會副主席Robert Divine公開信發布如下:

我欣賞Ronald Klasko昨天給USCIS(移民局)的EB-5辦公室,就流程改進的公開信。爲了USCIS的考量起見,並激勵進一步的討論,在此公開提出我對這些建議的回應。

較重要的是,我同意Klasko的建議#1、#2、#3、#7和#8。USCIS應該安排資源,在3個月內(而不是4個月內)審核一個項目的範本認證 - 預審批。這需要通過電子遞案,將“項目文件包”通過,從當前笨重流程的改進之後的流程。如果USCIS有任何問題,他們可以直接問合適的項目方,而不是那100個遞交申請的投資者。一旦獲批,這個NCE(新商業企業),可以推廣該獲批的項目,並且投資者可以通過電子遞交申請,並鏈接到之前已經獲批的“項目文件包”,這也將加快審批,因爲他們僅僅需要審核投資者的資金來源文件和彙款路徑文件。此外,USCIS應該可以允許投資者,如果願意的話,先審核I-526申請,而不用等待所投資的項目獲批。一旦項目獲批,也就可以通過電子方式,加速審批了。

類似的方式,也應該應用在I-829的審批過程中,以節約大量工作。因爲,早移民的投資者會比其他投資者結束I-829審批早很多,並且項目還在開發過程中。需要通過電子系統,根據I-829的階段來實現層級式的更新,使得開發商能夠顯示出,逐漸增長的就業計算,以滿足逐漸開始遞交I-829申請時的投資者的要求。

這些建議並非是全新的,實際上,之前USCIS已經將其中的大部分包括在一份,由當時的Alejandro Mayorkas局長(現任國土安全部副秘書),所引進並大力宣揚的,于2011年5月19日發布的“尋求評論的建議方案”中。USCIS建議,在4個月內審核“即將開工的”項目,並且對I-526審批設立“優先流程”(3周時間,$1,225美金)。這份建議書的其他部分 - 關于同區域中心的電子郵件往來,並且在區域中心項目被拒前有一輪複核 - 都已經實施了。很明顯,USCIS還處于漩渦中,包括:EB-5計劃的領導力、辦公場所的變更、國家安全和項目優先待遇等,所以遲遲未能推動其余部分。3周時間,對于USCIS的安全審查來說可能太短了些,但是加速審核流程將使得每個人都會去使用敏感的範本認證預審批程序。在之後的利益相關者會議上,USCIS再沒提及該方案。他們應該返回去,將其實施。

建議#4 - 讓USCIS有意拖延那些有小孩即將超齡的家庭的申請,直到有簽證給他們 - 有趣,但是真正實施會很棘手,所以也需要聽取他人的更多意見。其一,很多項目是I-526獲批再放款,該建議將會阻撓這類項目的融資需求。開發商需要找到方案,能讓投資者選擇晚點審批,並放棄資金監管。其二,簽證數是個一直變化的過程,USCIS對此也沒有控制(EB5Sir注:簽證數由國務院簽證辦公室管理),所以還不清楚USCIS怎麽知道他們應該拖延多久。

我不同意建議#5、#6和#10。

對于建議#5,法律實際上授權USCIS,相比其他項目加速區域中心項目的審批,而不是其他方式,並且USCIS不能逆轉國會的政策。相反,USCIS應該對于“實質性的步驟”的要求更加合情合理,在小的投資者管理的項目中,在遞交I-526審批之前,由于投資者不能到此來管理項目。一旦,所需要的投資款已經被承諾了,並且商業計劃書顯示出使用這些投資來創造就業,那麽就應該足夠了。USCIS應該放棄,將Matter of Ho decision (22 I&N Dec. 206 (BIA 1998)) 的第一部分之重要性擴展出其實際意義 - 要求投資到公司賬戶並且簽訂一份可分配的協議,但是就如何通過這些所需的投資創造就業方面沒有可信的計劃,是不夠的。

我已經多次反對建議#6,但是Ron說,如果USCIS實施了#1、#2和#3,那麽在I-526階段,分頭代表區域中心和客戶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但是,我們可以辯解說,NCE(新商業企業)也可能是獨立于區域中心的,而且也參與在I-526中,也應該被代表。讓我們避免將這些情況複雜化。

我認爲建議#9 - 提供一個流程給不成熟的I-829範本申請,爲了獲得material change(實質變化)的審批 - 是沒有必要的。因爲,USCIS在2013年5月30日備忘錄中明確,在I-829階段的變化,並不一定會被認定爲“實質性”的,並且不會阻礙I-829的獲批,如果改變後的項目能夠滿足EB-5計劃所需的最終投資和就業創造要求的話。該備忘錄,解決的更實質性的問題是,在投資者獲得有條件居留之前,發生“實質性”變化將會怎樣,因爲USCIS說,這將會導致拒案、或者撤回I-526申請,最終將不能獲得有條件居留。需要有一個方式,能夠在早期決定這是否被認定爲是“實質性”變更,以便面對這些變化的投資者,,能夠知道這些變化是否需要(注:申請)重新再來。這一審核流程,甚至應該提供一次咨詢的機會,投資者(以及開發商)能夠在做出改變之前,尋求建議,以避免可能被認定爲“實質性”的改變。對于後期的改變,USCIS應該區分那些,移民前實質性變化,應該是改變後的計劃是否滿足EB-5的需求,而不是這些改變是否影響資格。同時,對于那些之前不合格的計劃進行的改變,不應該造成失去優先日和子女超齡。所以,USCIS停止否認並撤回改變的申請,應該按照政策和法規,確認保留EB-5申請的優先日,如同EB-1、EB-2和EB-3申請一樣。

建議#10 - 公布區域中心的統計數據 - 實際操作意義不大。更重要的是,區域中心不是NCE,並不控制NCE,所以區域中心的記錄,並不能反映出所投資企業的好壞。一個NCE,可能會使用專爲該項目設立的區域中心,也就可能因爲區域中心的統計而相對來說處于劣勢。也許更重要的是,該統計數據將使人困惑。一個區域中心,經曆過USCIS聲名狼藉的“no redemption(無贖回)”審核條款,就可能會經曆過很多被拒案例,然後緊接著又是同一批客戶的快速獲批,就會使得統計數據失真。投資者可以詢問區域中心或者開發商的過往記錄,以獲取有意義的回答。法律阻止,項目發行人在這類區域中心的記錄上的信息誤導,這就足夠了,特別是SEC(證監會)抽查一些項目發行人的宣傳。我通常支持透明,但是建議#10可能會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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