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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一)全国酋长会议由地区酋长会议选举的习惯酋长组成;
(二)全国酋长会议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
(三)全国酋长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应酋长会议、议会或政府的要求也可召开会议。
(四)全国酋长会议经选举产生后,它的第一次会议须选举本会议的主席。
第二十八条
(一)全国酋长会议有全权讨论与习惯和传统有关的问题。它可就保存和促进新赫布里底的文化和语言提出建议;
(二)有关方面可就任何问题与全国酋长会议协商,特别是关于提交议会的与传统和习惯有关的任何问题。
第二十九条议会须依法规定全国酋长会议的组织,特别是村、岛或地区酋长的作用。
第三十条
(一)全国酋长会议成员不得由于他在酋长会议期间为履行其职责所发表的意见或投票而受到逮捕、拘留、检察或起诉;
(二)酋长会议或它的委员会开会期间,除在特殊情况下由会议授权,不得以任何罪名逮捕或检察会议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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