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共和国宪法之共和国总统

2015/06/26 09:53:02   6189   用手机打开   作者:世贸通移民   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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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总统

第一节 总统选举

第三十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调节共和国机构的职能。依照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和国总统由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不得兼任任何其他公职或职务。

第三款 共和国总统任期自宣誓就职之日开始。

第四款 如遇到战争,总统任期可延长至战争结束时为止。

第五款 共和国总统得连选连任一次。

第三十一条

凡年满四十岁、依法享有选举权、父亲为希腊人、享有公民权至少五年的任何希腊公民,均可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依照议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共和国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新总统选举应在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至少一个月举行,由议长召集议会特别会议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依照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凡遇共和国总统确实不能履行其职务时,以及在共和国总统辞职、死亡、或依照宪法的规定被免职的情况下,议会应在前任总统任期提前终止后至多十天内举行会议选举新总统。

第二款 在任何情况下,当选总统的任期为五年。

第三款 获得议会全体议员的2/3多数票者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如未能获得上述多数票,五天后举行第二次投票。

如第二次投票仍未获得规定的多数,五天后再举行一次投票;获得全体议员的3/5多数票通过者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第四款 如第三次投票仍未获得上款规定的多数,得在十天之内解散议会,举行大选,产生新届议会。只有现任共和国总统才有权签署发布解散议会令,如遇总统缺位,可由代理总统职务的议长签署发布。

新届议会正式组成后,应立即举行会议,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共和国总统,须以全体议员的3/5多数票通过始得当选。

如未能获得上述多数,五天之内再次投票,获得全体议员的绝对多数通过者当选为共和国总统。如未能获得绝对多数,五天后再次投票,就上次得票最多的两位候选人进行表决,获得相对多数者即被视为正式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第五款 在议会闭会期间,得召集特别会议,依照第四款的规定,选举新总统。

在议会不论以何种方式被解散的情况下,共和国总统的选举,须推迟到新届议会正式组成后至多二十天之内,依照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举行。

第六款 在上述各款规定的新总统选举的程序未能及时完成的情况下,现任共和国总统即使任期已满仍继续行使总统职务,直至选出新总统时为止。

解释性条款:

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共和国总统,不得在其辞职后所举行的新总统选举中担任总统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当选总统须在离任总统任期终结的第二天就职,或,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在当选后的第二天就职。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在就职前,须向议会宣誓如下:

“我以神圣的不可分的三一真神的名义起誓:保卫宪法和法律并关心其得到忠诚的遵守,捍卫民族独立和国家的领土完整,保护希腊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希腊人民的普遍利益和进步服务。”

第三款 共和国总统的年俸和职权范围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凡共和国总统出国超过十天,或因死亡、辞职、免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议长暂时代行总统职务;或,新届议会尚未组成,则由上届议会议长代行,如上届议会议长拒绝或缺位,则由政府集体代行。

在总统交接期不得运用有关解散议会的规定,但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场合、以及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关解散政府和交付公民复决的规定不在此限。

第二款 如共和国总统不能履行其职务超过三十天,即使该届议会业已解散,必须强制召开议会,以便根据3/5的多数决定是否举行新总统选举。但新总统选举必须在总统因不能视事而由他人暂行代理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举行。

第二节 总统法令的权力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的任何法令,如未经对此负责的有关部长的副署并在政府公报上正式公布,均属无效或不予执行。

如政府业已解散而有关法令尚未经总理签署,得由新总理签署。

第二款 但下列法令完全无需副署:

(1)任命总理;

(2)依照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总统主持下召开部长会议;

(3)召开共和国委员会;

(4)依照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将已通过的法案或提案送还议会;

(5)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职权;

(6)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刻不容缓的非常情况下向全国发表文告;

(7)任命共和国总统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在任何情况下必须遵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权对外代表国家,宣布战争,缔结和约、盟约、经济合作条约、以及参加国际组织或联盟的条约,总统须将以上事项通报议会,并在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允许时作出必要的解释。

第二款 任何贸易、税收、经济合作协定以及参加国际组织或联盟的条约、或任何其他协定,凡包含按本宪法规定非经立法不得成立的让步条款或对作为个人的希腊人极为苛重的让步条款者,如未经议会表决通过立法的批准,均属无效。

第三款 任何协定或条约的秘密条款均不得同公开条款相抵触。

第四款 依照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批准国际条约权不属于立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免其他政府成员及副部长。

第二款 占有绝对多数议席的政党的领袖应被任命为总理。如该政党领袖缺位、或其领袖未当选为议员、或无政党代言人,则应在议长向共和国总统通报各党派在议会中的人数后至多五天之内,由议会党团选出领袖后再任命总理。

第三款 如无任何政党获得绝对多数议席,共和国总统得指定获得相对多数议席的政党的领袖试探是否有可能按上款的规定组成一届获得议会信任的政府。

第四款 如上述试探未有结果,共和国总统得委托议会第二大党的领袖再度试探,或同共和国委员会磋商后,总统得指定一位不问其是否为议员、但他认为能够获得议会信任票的人担任总理。共和国总统必须授权按上述方式任命的总理解散议会举行大选。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如总理辞职或议会依照第八十四条规定否决政府时,共和国总统得免去总理职务。在这种情况下,应授权一名须能获得第八十四条规定信任投票的议员组织新政府,或授权一位不问其是否为议员的人立即解散议会举行大选。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经与共和国委员会磋商后,得解散政府,并运用上款第二段的规定。

第三款 在非常情况下,共和国总统得召集并主持内阁会议。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在宪法有规定的场合下,共和国总统得召集并主持共和国委员会会议。在总统认为国家形势严重的任何其他场合,同样得召集这样的会议。

第二款 共和国委员会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历届共和国总统、总理、议长、议会反对党领袖以及曾任议员的或领导过获得议会信任投票的政府的历届总理组成。

第四十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必须依照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每年召开一次议会常会,总统认为必要时得召集议会非常会议。每届议会任期的开始和结束,必须由共和国总统本人或通过总理予以宣布。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中止议会会议只能一次,或通过推迟其开幕,或通过宣布休会。

第三款 中止议会会议不得超过三十天,未经议会本身同意,不得在同一次会议期间再度中止会议。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如议会明显地违背民意或其组成成分无法保证政府的稳定,共和国总统经与共和国委员会磋商后得解散议会。

第二款 应获得信任投票的政府的要求,共和国总统得解散议会,以便更新选民授权,处理特别重大的国事。

第三款 在上款规定的场合下由内阁会议副署的解散议会令,必须同时宣布在三十天内举行大选并在大选后的三十天内召集新届议会。

第四款 解散议会后选举产生的新届议会,自其开幕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被解散,但新届议会连续否决两届政府者不在此限。共和国总统须同共和国委员会磋商后,始得签署此项解散议会令。不得以同一理由两次解散议会。

第五款 在第三十二条四款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强制解散议会。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议会表决通过的法律,共和国总统必须在表决后一个月之内予以批准并公布印行。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得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将议会表决通过的法案交还议会并说明不批准该法案的理由。

第三款 议会业已通过而被共和国总统交还的任何法案或提案,得交付议会全体会议按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重新表决,如以绝对多数再次通过,共和国总统应在第二次表决后十天内予以批准并公布印行。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得发布执行法律所必要的命令,但不得中止法律的执行或豁免任何人必须执行法律的义务。

第二款 应有关部长的请求,得依照法律的特别授权并在该项授权范围内颁布行政法规。如有关具体问题或地方利益事项或技术性细则性问题,得准许授权其他行政长官颁布行政法规。

第三款 共和国总统得颁布组织法令,就纯属国家机关和公共团体的内部机构和职能问题作出规定;但这种组织法令不得规定增加有关机构的人员编制或改变其级别结构。这种组织法令,须经总统同依照法律规定由至少2/3的成员为司法官员组成的最高委员会磋商后,始得颁布。

第四款 依照议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准许授权颁布同该法律规定的事项有关的行政法规。该法律必须提出制订法规所需遵循的总的原则和指示,并规定行使此项授权的期限。

第五款 凡依照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议会全体会议权限的事项,不得按上款规定委托授权。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在刻不容缓和无法预见的非常情况下,共和国总统,应内阁的请求,得颁布立法性法令,这种立法性法令,必须按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其颁布后的四十天内或议会召开后的四十天之内,提交议会批准。如这种法令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议会、或提交后三个月内未得到议会批准,该项法令即行失效。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得下令宣布将特别紧急的国事交付全民公决。

第三款 遇到特别紧急的非常情况,共和国总统得发表告全国同胞书并刊载在政府公报上。

第四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军队的统帅,其指挥权由政府行使。依照法律规定,军衔由总统授予。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除法律有规定的场合外,共和国总统依法任免公职人员。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奖章。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经司法部长建议并咨询其多数成员系法官组成的委员会的意见后,共和国总统有权宣布免罪减刑或修改刑事判决,以及消除刑事判决和服刑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二款 须经议会同意,共和国总统才有权赦免依照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定罪的部长。

第三款 只对政治犯实行大赦,大赦令必须由总统根据内阁会议的建议发布。

第四款 即使通过法律也不得对普通刑事犯罪实行大赦。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在战争或因外部威胁而动员的情况下,得发布由内阁副署的总统令;在严重扰乱或明显威胁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得发布由总理副署的总统令,宣布在希腊全境或局部地区暂停执行第五条第四款、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至第四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或上述条款的某些规定,得宣布戒严状态法立即生效并设立特别法庭。戒严状态法在其实施期间不得提出修正。

第二款 共和国总统在发布上述总统令后,得按同一条件,根据形势的需要,进一步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尽早恢复对宪法条款的执行。

第三款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颁布的总统令,如未被另一道总统令提前撤销,若因战争而颁布者,则在战争结束时即依法撤销,在一切其他场合颁布者,自颁布之日起三十天后即依法撤销,如三十天期满后仍需继续生效,则须咨询议会意见后颁布另一道总统令宣告之。依照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议会须以出席议员的绝对多数通过始得作出此项决定。

第四款 如第一款规定的总统令是在议会闭幕的情况下颁布的,不论议会是否任期已满或已被解散,必须召开议会,在上款规定的期限结束前不得闭幕,以决定是否延长该项总统令的有效期。

第五款 自第一款规定的总统令颁布之日起并在其有效期间,第六十二条有关议员不受逮捕的规定有效,不论议会是否已被解散或任期已满。

第三节 共和国总统的特定责任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共和国总统对其在执行职务时所作出的行为不负责任,惟重大叛国或蓄意违宪行为除外。对与执行总统职务无关的行为,在总统任期届满以前暂缓起诉。

第二款 须有至少1/3的议员签名并经议会以全体议员的2/3多数通过决议,才能对共和国总统提出控告并交付审判。

第三款 如上款所述的提案被通过,应将共和国总统交付第八十六条规定(其规定相应地适用于本款的情况)的法庭审判。

第四款 从被交付审判之日起,共和国总统不得履行其职务,并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议长代行总统职务。如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法庭宣判总统无罪,则自该判决公布之日起,共和国总统,如任期未满,得恢复履行其职务。

第五款 本条各款的执行,由议会全体会议通过的法律规定。

第五十条

共和国总统只拥有宪法和与之同时生效的法律所明确赋予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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