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在美国生宝宝的美国移民,很自然地会遇到所生小孩的国籍问题。比如,从中国内地去美国的A夫妇与B夫妇是好邻居。A夫妇是持有美国绿卡(在美国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他们在美国生了一个男孩;B夫妇是在美国学习、没拿美国绿卡的中国公民,他们在美国生了一个女孩。两个孩子凭着出生证明,都在当地主管部门办妥了美国护照。但当这两家好邻居准备带着孩子回中国内地探亲而向中国驻美国的外交、领事机构申办相关手续时,结果却完全不同——中国领事在A夫妇儿子的美国护照上办理了中国签证,却为B夫妇的女儿另行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同样在美国出生的儿童为何具有不同国籍呢?

  中国是怎么规定国籍问题的?

  在国际实践中,个人取得一国国籍的方式可分为“生来取得”和“传来取得”。个人通过“出生”而获得的国籍,称为“原始国籍”或“生来国籍”;而个人通过“申请”而取得的国籍,称为“继有国籍”或“派生国籍”。其中,个人“原始国籍”或“生来国籍”的取得大致可遵循如下三大原则:

  1、“血统主义”原则,即父母是什么国籍,生的孩子就是什么国籍。

  2、“出生地主义”原则,即孩子生在哪国,就是哪国的国籍。

  3、“混合主义”原则,即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个人国籍。其中,有的国家是“以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有的国家则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目前,中国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原则:

  1、以“血统主义为主”判断个人的原始国籍。自1980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第1款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据此,只要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无论个人出生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也不管其出生的国家是否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中国法律均承认该个人具有中国国籍。

  2、以“出生地主义为辅”判断个人的原始国籍。《国籍法》第5条第2款规定:“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为此,虽然父母双方或一方系中国公民,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外国,而且依据该定居国法律或个人出生地法律,个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中国法律承认这个孩子不具有中国国籍。

  中国人在美国生小孩,不一定是美国籍

  中国与美国的法律均不承认本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如前所述,中国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原则,而美国则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所以,旅居美国的中国内地公民判断其在当地出生子女的国籍,应遵循两国共同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做法。

  自1982年2月18日起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的附件一《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两国公民团聚、旅行方便等问题的补充换文》第2条规定:“两国政府同意给予自称同时具有美利坚合众国国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在两国间旅行的便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上述人员出境手续和证件将按照居住国的法律处理;入境手续和证件将按照前往国的法律处理”。所以,对于那些旅居海外的中国内地公民在美国所生小孩的国籍和证件问题,应该因人而异,并按下面的方式处理: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定居在美国的中国公民,他们的小孩出生在美国的,美国法律承认其具有美国国籍,美国主管机构应当为其颁发美国护照或相应证件。同时,中国法律也承认该个人具有美国国籍。中国领事可应当事人的申请,在其美国护照上颁发中国签证。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临时居住在美国的中国公民,他们的小孩出生在美国的,美国法律承认其具有美国国籍,美国主管机构应当为其颁发美国护照或相应身份证件。但是,中国法律只承认这个小孩是中国国籍。中国领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他颁发中国旅行证件。在实践中,孩子在未满18周岁以前将同时持用美国护照和中国旅行证件出入中美两国国境。具体做法是:出境手续和证件应按照所在国的法律处理;入境手续和证件应按照其前往国的法律处理。

  至此,亲爱的读者,相信您已经明白:中国领事为何在A夫妇儿子的美国护照上办理了中国签证,而为B夫妇的女儿另行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此外,中国领事也可以根据上述当事人的申请,为孩子办理“具有中国国籍公证”或“不具有中国国籍公证”。


投资有风险,以上信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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