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5投资移民中,投资人能否获得永久绿卡,就要看I-829申请的结果。
美国移民法规定,EB-5投资人在获得两年有效的投资移民绿卡后的一年零九个月,也即两年临时绿卡期满前三个月可以递交I-829申请,请求移除两年有效的绿卡条件,从而获得永久绿卡。由于在这个时间段,投资人的50万或者100万美元投资款已经进入实际使用阶段并已经承担了全部商业风险,如果I-829申请不成功,则投资人面临既拿不到美国绿卡,又白白承担投资风险或者遭受投资损失的困境。因此 这个节点是整个投资移民周期中风险最大的时点,需要引起投资人的重视。
美国移民局对I-829申请的批准条件非常明确:
1.投资人已经实质上投资了50万或者100万美元的投资款,承担了真实的投资风险并且在两年条件绿卡期间一直维持着这笔投资;
2.该投资已经创造了或者在将来合理的期限内 可以创造10个全职的工作机会。
在这一基础上,移民局在2013年5月30日签发的备忘录中有做了一些小改动,其中有两点值得投资人注意:
1.在合理的时间内创造10个就业:投资人在申请 I-829时,不一定所有10个就业岗位都已经创造。但是要能够证明所有的岗位将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创造。
2.投资人在I-526批复后和申请I-829之前,即便项目操作发生变化,只要能够满足移民局所要求移除条件绿卡的标准,投资人的I-829申请还是同样可以批复。
从新的备忘录中体现了移民局对I-829申请的态度有所转松,对投资人来讲无疑是最大的利好消息。但投资人也不能盲目乐观,毕竟能满足 I-829申请对项目的要求还是非常苛刻的。
下面就具体分析下这上述的I-829批准要求:
1.投资人已经投资并承担风险,而且该投资在两年内一直持续被维持。
因为I-526申请是书面或者是文件审理,投资人只要实际投入资金(同时证明资金来源合法), 提交合格的商业计划书并能证明将来可以合理产生10个就业的,移民局就可以批准投资人的 I-526申请。美国移民法因此规定了两年的绿卡条件,用于事后检验投资人的投资是否在依法进行。在I-829申请阶段,投资人首先必须证明自己已经投入了法律规定的50万或者100万美元的投资款,其次还要证明该笔投资是实际承担投资风险的投资,最后还要证明这笔投资在两年内一直都在维持着,也即没有以任何形式被投资人撤回。
在实际的I-829申请被驳回的案例中,与投资必须实际承担风险相关的有两类:
投资人的投资款一直没有被实际投入到投资项目中去,投资人的投资实际不需要50万或者100万美元;
投资人的投资被约定了“回赎”条款,被投资方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全部或者部分赎回投资人的投资。
在上述两种情况中,投资人的投资款并没有实际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因此不符合投资移民的条件。
在I-829申请失败的案例中,另外一中常见的与投资相关的情况是,投资人未能在两年内维持 50万或者100万美元的投资。要么是直接撤回投资,要么是以固定分红等各种手段变相的抽回出资。这样的做法同样违背了投资移民法的意图。
在这里需要提醒许多投资移民申请人,尤其是许多“聪明”的投资移民申请人,各种投资人能想到的“歪招”已经有前人都尝试过并失败了。投资人不要去试图规避投资移民法的意图,做成“零风险”的投资移民。实际上无论是自行投资移民还是通过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如果片面强调或者追求“零风险”,由于直接违反投资移民法的规定,实际上最终会导致绿卡目的无法实现,反而招致最大的风险。
2.投资已经创造或者在将来的合理期间内可以创造10个全职的就业。
证明I-829申请的另一大要点,或者说是最大的重点是证明投资带来了10个就业。在过往所有的I-829申请失败案例中,最多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在I-829申请时,投资未能产生足够的就业。为了满足就业条件,也有申请人甚至伪造就业记录,但是很显然是无法成功的。
对于大多数投资人来讲就业问题是导致自己无法通过I-829的最大难关,根据IIUSA从移民局获得的I-829审理数据,从2008到2013年,就业问题占到了整个I-829申请被驳回原因的40%以上。因此,投资人在最初做项目尽职调查时,项目的创造就业能力是重要的调查点。项目的性质、创造就业计算方式、资金投入、计算就业种类(直接/间接就业)都会影响到最终的创造就业数,希望投资人还是寻求独立的、 第三方的尽职调查移民顾问的帮助更好的甄选项目及区域中心。
投资有风险,以上信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