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投資移民關注希臘生活: 中華文明與希臘文明之異質性爲世人所共知,而這兩個對後世産生巨大影響的古代文明當時幾乎毫無關聯,彼此走的是迥然不同的發展道路。然而,有趣的是,在文明處于早期階段時,兩個古代社會都是高度儀式化的,都以具有一套象征意義的儀式行爲及程序結構來表達某種觀念與價值,來規範調整人與人的關系,從而保證社會的秩序。就這點而言,喪葬儀式便十分具有代表性。
喪葬儀式之目的不僅是表達生者對死者的悼念之情、爲死者的家人親朋提供一個表達其對死者最後的尊敬之情的機會,同時也是爲了再次厘清各人與死者之間的親屬關系,在社會及家庭(或家族)中劃分相應的等級、建立必要的秩序。可以說,這種儀式化的行爲還具有一種社會控制的功能在其中。
在兩個古代文明中,人們對儀式本身都給予了相當的關注,其中有許多細節性的要求,兩個古代民族都力圖能夠嚴格准確地遵守那些儀式化的程序。從中我們發現,在兩個古代社會中對待喪葬儀式有兩個基本點是共同的:首先,在兩個古代社會中,喪葬儀式從來都不僅僅是純粹私人的事務,而都是一樁集體事件,是整個家庭對于死者應盡的一種義務。在喪葬儀式中,哀悼者聚集在一起爲死者舉哀,將死者置于“已死的”的社會地位之上。喪禮具有強烈的群體性,家庭的需要遠勝過個人的情感表露。其次,喪葬儀式應遵循符合禮儀的程序,並由適當的人來執行,即由同一個家庭的人爲其成員舉行該儀式,直系親屬有最大的責任來承擔這一任務,這是他們爲死者應盡的義務。
二
然而,在以上這些“相同”之中,又還存在著一些“不同”之處。對于兩個古代民族而言,最重要的差別有兩點,即組成哀悼者的團體不盡相同,其喪葬儀式的關注點也不同。
在古代希臘,爲死者哀悼的權力一般來說似乎只是落在直系親屬的身上,這不僅表明了社會的基本細胞從胞族到家庭的轉變,或許還暗示了哀悼的權力實際上是直接與繼承的權力相聯系的。瑪格利特·阿萊克斯認爲:“對于希臘人來說,直到公元前4世紀末,如果哀悼的權力與繼承的權力如此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也就不難理解爲什麽有關葬禮的立法會將對死者的處理權嚴格限制在直系親屬之中,因爲只有他們才有權宣稱其繼承權。”(Margaret Alexiou,The Ritual Lament in Greek Tradition, p.21)
在古代中國,哀悼權同樣是與繼承權緊密相聯的,一般來說,擔任“喪主”的,往往都是家庭財産與爵位的繼承人。但與古代希臘不同的是,傳統的中國家庭不是一個僅由父母和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而是由一個祖先傳承下來的宗族或家族,在“五服”之內,都有爲死者致哀的責任與義務。在此不僅有大功以上與死者關系密切之至親,還有小功、缌麻這些相對關系疏遠的旁親。由此服敘之不同,長幼之序、貴賤之別、親疏之等,這些對于中國古人來說非常重要的社會關系,都可以從喪服中加以區分,也就是說,這種由喪服而衍生出來表現出親屬等級序位的服敘制度,事實上確立了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社會關系的准則。對于中國古代社會來說,這樣一種服敘制度,其目的是爲個人、家庭及社會建立起某種應有的秩序,並反映出家族內部的各種關系,從而有利于促進家庭內部的團結與社會的和睦。在此基礎上,整個社會由親親與尊尊兩個原則而被結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三
在古代希臘,從荷馬的史詩到悲劇的詩篇,我們都能看到對于死者的哀悼和埋葬被視爲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爲死者(特別是爲家庭成員)哀悼是活人的一種義務,對于古代希臘人來說,這也是一種聖法神律。人們遵守此聖法,死者得以安息、諸神得以滿足,而世間的秩序也就得以保持安穩。這就是爲什麽忒拜的公主安提戈涅要爲戰死沙場的兄長舉行象征性的葬禮:將幹沙撒在屍體上,爲兄長哀哭、祈禱,並行奠酒禮。雖然她這樣做並未真正掩埋其兄,但在希臘人看來,這就是“舉行了應有的儀式”,她因此而不惜觸犯城邦統治者的王法,並以犧牲自我爲代價。對于希臘人來說,人死亡之後,死者的靈魂就如同“影子”或“夢幻”一般,雖無法接近,但仍渴望能得到生者的撫慰與獻祭。若能從活著的人那裏得到適宜的哀悼和葬禮,則是死者最大的滿足與安慰,同時,這也是對生者的幸福與平安的保證。反之,若拒絕哀悼與埋葬就是對死者最大的懲罰,剝奪了他最後的希望,使他成爲孤魂野鬼,永墜痛苦的深淵,其狀淒慘無比。這時,它們就會變成一種黑暗凶惡的力量,前來危害生者的平安與家庭的興旺,人間的秩序也被打亂了。而且,因爲違背了神的意願,活著的人還將遭致神的懲罰。因此,舉行哀悼儀式和葬禮就是爲了撫慰死者的亡靈,不至于引起它們及諸神的憤怒而招來大禍。可見,哀悼與葬禮的功能不僅在于緩解對親人離去的哀傷,更在于緩和對死亡之恐懼、對死者的靈魂具有力量和複仇心而導致的苦惱。在古代希臘,哀悼(包括整個葬禮)的關注點在于死者的利益,以及不違背神的旨意。由此,對因爲忽略了生者對死者所應盡的義務而招致死者和諸神憤怒的恐懼成爲古代希臘的哀悼中一個反複出現的主題,特別是在悲劇裏。這似乎意味著,雖然,哀悼及葬禮總是關涉活人、死者及其第三者(諸如死者的靈魂或諸神等等),希臘人不希望忽略任何一方,但在他們將死者安撫好了之後,他們更關注的是人與神之間的關系,而不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在古代中國,爲死者舉行相應的喪禮,也同樣是生者不容推托的責任與義務。但是,相對古希臘人而言,古代中國人葬禮的關注點更多在于活著的人,而非死者或神靈。在喪禮的過程中,一方面通過種種的禮儀,讓活著的人因自己親人的去世而表達與宣泄其心中的悲痛之情;另一方面,在這種表達與宣泄的過程中,又努力要調節他們的這種悲痛之情,以免過度而有所傷害。如當親人去世的時候,內心傷痛之余,哭泣是自然的反應,也是情感難以控制的宣泄。所以親人初死之際,可以呼天搶天,可以捶胸頓足。《禮記》裏稱之爲“哭踴無數”。但是,這樣一種強烈的宣泄,深沈的哀傷,也不能任由其持續得過久。所以《禮記》裏又說:“辟踴,哀之至也,有算,爲之節文也。”(《檀弓下》)也就是說,捶胸頓足,是極其悲哀的表現,但這也規定有次數,爲的是能夠有所節制,不致過度。如果情感過度表達,則可能因此而戕害自身的生命。對于這種因喪親而毀身滅性的行爲,《禮記》中批評說,“不勝喪,乃比于不慈不孝”。(《曲禮上》)相應地,先秦儒家一道又一道的喪禮儀節的安排,就是要讓生者實際上體察到與死者漸漸隔離的事實,了解到自己親人確實已經遠去、不可能再回歸的事實,于是必須控制自己的情緒,收斂內心的悲痛,在適當的時間內回歸到正常生活的軌道。所以,從開始的飯含到小斂到大斂,到殡,到葬,到小祥之後的漸漸除服,這一系列的禮數,正是一個慢慢淡化生者內心悲痛的曆程。
四
以上,通過對兩個古代文明中人們舉行葬禮時的“同中之異”與“異中之同”的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古代中國人與古代希臘人在面對同一種境況死亡時,他們所遵循的意義模式是不同的。
希臘人認爲,哀悼與埋葬是死者親屬必盡的義務,他們必須確保死者能夠得到合乎儀禮的哀悼與葬禮,這是死者的特權。古希臘人進一步將此認定爲神律,如果活著的人沒有完成該義務就會遭到神的報複和懲罰。因此,人們嚴守一種帶有神性規定的儀式程序,又由于“儀式的存留並非僅僅依靠個人,還在于整個社會的集體參與”,于是,我們發現,希臘儀式中的程序與表演的成分得以比較完整地延續下來,甚至在現代希臘社會中仍可見其痕迹。
但是,因爲儀式並沒有涉及現實的社會秩序、政體模式,希臘人也沒有將其上升到一種理論的高度去闡發,即使是希臘最偉大的哲學家柏拉圖也只是將葬禮視作一種對死者表達敬意的方式而已。因此,哀悼與埋葬始終只限于是對死者特權的滿足和對祖制聖法的遵守。古代傳統中的哀悼在希臘社會中延續至今,時間超過了3500年之久,但卻始終只是存在于民間、停留在儀式行爲的層面。
而在古代中國人的頭腦中,並不存在對死者的恐懼,也不認爲需要平撫死者的所謂憤怒。那個死去的人仍然是家庭乃至社會中的一個成員。在葬禮的整個過程之中,人們並不是想通過哀哭或別的方式來謀求死者的歡心。這一對待死者的態度強調的是對父母的愛敬之心,即所謂“君子念始之者也”。同時,由喪服衍生出來的、表現出親屬等級序位的服敘制度也成爲其核心內容。可以說,服敘制度爲古代中國人不斷反複預演、重申適當的親屬關系提供了一個評判的機會,同時它也是社會秩序的一種象征性實現。
由此,中國先秦的哲人們是將儀式視作一種表達思想、組織社會的工具,那些儀式化的程序固然必不可少,但蘊藏在儀式背後的意義則更爲重要。子路曰:“吾聞諸夫子:喪禮,與其哀不足而禮有余也,不若禮不足而哀有余也。”(《禮記·檀弓上》)這是葬禮中所遵循的一般原則。可見,在儒家思想中,更強調的是情感與思想的表達,而非儀式化的行爲本身。其中所體現的便是孝的觀念與親屬等級的劃分,這兩個觀念爲先秦時期的哲人經由哀悼與葬禮的具體實踐(尤其是喪服的細節性規定)所發展完善,又爲後世的學者們所繼承並進一步發揮。哲人們的討論使這兩個觀念進入了學理及制度的層面,對中華文明産生了深刻的影響。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儀式裏的這種世俗性特征,雖經多次的改朝換代仍在主流文化中保持其鮮活的生命力,各種儀式如同一張巨大的網將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包羅在其中,儀式不僅決定了生活中那些合理或不合理的層面,也規範了那個時代人們的思想與行爲。自先秦以後,一代代的儒家先賢們進一步將其社會理想及政治觀念貫穿于種種儀式之中,使之深深地滲透到社會生活及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從而造就了中國傳統社會獨有的文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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