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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基本條款
第一章政體
第一條
第一款希臘的政體爲議會制共和國。
第二款人民主權爲政府的基礎。
第三款一切權力來自人民和民族,並依照憲法的規定行使。
第二條
第一款尊重和保護人的價值是國家的首要職責。
第二款希臘遵循國際法公認的准則,致力于鞏固和平和正義,發展各國人民和國家之間的友好關系。
第二章教會和國家的關系
第三條
第一款
希臘的主要宗教爲東正教。希臘正教會承認我主耶稣基督爲教主,在教義上同君士坦丁堡基督大教會和一切其他奉行同一教義的基督教會不可分離團結一致,堅定地奉行聖潔的傳教士准則和教會會議規則以及神聖的傳統。希臘正教會獨立主持自己的內部事務,由根據與1850年6月29日公布的《主教大全》和1928年9月4日公布的《教會法》的規定相一致的《教會章程》召集的聖潔的主教會議及其産生的常設機構來管理。
第二款在國家某些地區存在的教會政權不得視爲違反上款的規定。
第三款基督教《聖經》的經文保持不變。《聖經》的任何其他語言的正式譯本,須經希臘自主教會及君土坦丁堡基督大教會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