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今天爲止,英國都沒有一部成文的憲法,它是700年來習慣法的總和,最早就追溯到《自由大憲章》。《自由大憲章》是英國封建專制時期憲法性文件之一。習稱《大憲章》。1215年6月15日,英國貴族脅迫約翰王在蘭尼米德草原簽署的文件。文件共63條,用拉丁文寫成。多數條款維護貴族和教士的權利。要內容有:保障教會選舉教職人員的自由;保護貴族和騎士的領地繼承權,國王不得違例征收領地繼承稅;未經由貴族、教士和騎士組成的“王國大會議”的同意,國王不得向直屬附庸征派補助金和盾牌錢;取消國王幹涉封建主法庭從事司法審判的權利;未經同級貴族的判決,國王不得任意逮捕或監禁任何自由人或沒收他們的財産。此外,少數條款涉及城市,如確認城市已享有的權利、保護商業自由、統一度量衡等。自由大憲章是對王權的限定,國王如違背之,由25名貴族組成委員會有權對國王使用武力。自由大憲章後來成爲近代資産階級建立法治的重要依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