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加拿大的法律制度的存在是保護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並確保每個人都得到平等和公平的待遇。由于法律必須執行、解釋和實際應用,因此法律制度中也包括了一些機構, 如警察、法庭和人權委員會,以便發揮其功能。
法律體系
加拿大的法律可分爲兩個範疇:
A.公共法律(Public Law) 這一範疇內的法律主要針對影響整個社會的事情,如刑事法、憲法或政法。
B.民法(Civil Law) 這一範疇內的法律主要用于解決私人之間的爭端。
在加拿大,聯邦、省和市政府成立法庭,由法庭去闡釋及執行已通過的法律,但法庭與政府是分開的,審理不同範疇的案件有不同的法庭負責(如家庭法庭)。加拿大的法庭體系有三級:裁判法庭、上訴法庭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終審法庭。如需翻譯,可向法庭提出。
法律與你
加拿大人均應:
熟悉並遵守法律(不知法律並不能作爲犯法的籍口);尊重"誠信制度"(例如,從售報機購買報紙時,你自覺地只取一份);發覺罪案應立即舉報;如接通知須到法庭當陪審員,應依法擔當。
警 察
警隊人員的組成包括:
聯邦警察: 名爲皇家加拿大騎警(RCMP)。RCMP的職責是執行全國各省的刑事及省法律(除安大略省及魁北克省以外),並爲育空地區、西北地區及一百九十一個城市提供警察服務。
省警察: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各自有警察部隊。皇家紐芬蘭警察則與RCMP分擔紐芬蘭省的警察任務。其余各省則與皇家騎警簽定合同,由騎警提供服務。
市警察:大多數市區中心都有本身的警察,或者是聘用省警察服務。 遇緊急事故,可撥911報警。非緊急情況下使用騎警/省警/市警的電話號碼(刊于電話簿藍頁)。
警察與你
你應該知道:
警察的存在是爲了保護和服務公衆,警察與政府、軍隊是分開的。 無人能夠進入你的住所,除非他能證實他的身份是治安人員(即警察),並出示一張上面寫明你的姓名或你的住所的手令。
如果被拘捕:
警員必須出示他的身份證件,告訴你已被拘捕和拘捕的理由。拘捕時他必須告知你你應享的權利。采取合作、理性和鎮靜的態度。正視警員的目光。如果避開他的目光可能會令他誤以爲你有什麽事想遮瞞。除了報上姓名和地址,否則,除非有律師在場,你毋須回答警察的問題或評論發生之事件。如無律師,警方會向你提供法律處的電話號碼。你有權打一個電話。警方不得把你扣留超過二十四小時而不加以控罪及提堂。警方有權拍照、取指紋以及測試司機的酒精消耗量。
加拿大公民權
在加拿大這一民主社會中,公民的權利通過多種方式得到保障.憲法是最基本的法律,憲法對公民權的保障也是最全面的。司法和法庭程序保證了公正的審判。省政府都在其各自的控制範圍內保障了個人的權利.最後,國會及省議會的各項條例均在某一方面保護了公民的權利.立法中所保護的個人權利中,最基本的方面是商業、住宿和就業。
加拿大公民還可享以下權利:
有權擁有加拿大護照,持之到外國旅行並可自由返回加國;全面參與政治(即有投票權並有資格在選舉時做候選人);受到加拿大"權利及自由憲章"Canadian Charter Rights 或Rights and Freedoms的保障,即享有良知、宗教、思想、信仰、意見、行動、及個人的言論自由,並包括新聞及傳播媒介的言論自由, 和平集會與結社的自由, 且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如爲學生、生意東主、藝術家,有資格得到撥款或資助。
法律訴訟
加拿大的個人或機構時常互相訴訟來解決非法律解決不了的糾紛。打官司既花費又困難。如果被迫要打官司,你應該立即找律師。你的律師必須僅代表你的利益,爲你提供均衡而不偏不倚的意見,並且把你告訴他的一切資料保守秘密。第一次見面時便要與律師討論費用問題。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現已被列入法律之中,由聯邦和省分擔開支,並被視爲行之有效的司法系統中的一部分。
受援的資格主要根據收入來決定,如果你能證明你負擔不起律師費,可以向多間政府資助的服務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其援助服務主要包括:提供咨詢、代表出庭、代行行政事務、起草法律文書、談判和解等。
法院系統
法院是加拿大的司法部門。加拿大的法院基本上分聯邦和省兩級。但魁北克省和新斯科舍省是例外,這兩個省還有第三級法院--市法院。
聯邦法院系統由加拿大最高法院、加拿大聯邦法院、加拿大稅務法院和加拿大上訴法院軍事法院組成。
加拿大最高法院
加拿大最高法院是最後上訴法院和終審法院,受理聯邦和各省的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此類案件必須得到聯邦上訴法院和省上訴法院的同意,才能上訴到最高法院。此外,最高法院還有權解釋和裁決加拿大聯邦和省的法律是否違憲。
加拿大最高法院由一名加拿大大法官和八名陪審法官組成,他們每年約處理一百二十宗案件。按照慣例,這九名法官中,通常有三名來自魁北克省,三名來自安大略省,兩名來自西部四省,一名來自東部沿海四剩最高法院的法官均由總理提名,總督任命,七十五歲退休。
加拿大聯邦法院
加拿大聯邦法院由審判庭和聯邦上訴法院組成,一般受理財政和海事等方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聯邦上訴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十名其他法官組成,審判庭由一名副首席法官和十三名其它法官組成。這些法官均由聯邦政府任命。
加拿大稅務法院
加拿大稅務法院除了處理稅務案件外,還處理退休金、失業保障、退伍軍人津貼,以及石油和天然氣方面的財務糾紛等等。當事人若不服稅務法院的裁決,可以訴之于加拿大聯邦法院的上訴法院。加拿大稅務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一名副首席法官及十六名其它法官組成。這些法官均由聯邦政府任命。
加拿大上訴法院軍事法院
這個法院是根據加拿大國防法案建立的,由三名法官組成。三名法官由總督從加拿大聯邦法院和省高等法院的法官中任命。軍事法院沒有固定的法庭。它根據需要,可以到任何地方審理軍事法庭提出的案件。
此外,由于西北地區和育空地區受聯邦政府直接管轄,故這兩個地區的高等法院也屬聯邦政府管理。
加拿大各省的法制和法院
由于曆史原因,魁北克省的法制因受法國影響而采取民法制。加拿大其它九個省和兩個地區均采取英國式的習慣法制。各省的司法機構由省高等法院、省上訴法院、地方法院和省法院組成。
省高等法院
各省的高等法院是省內的最高法院。由于曆史背景不同,各省高等法院的名稱也不盡相同。例如有些稱爲最高法院審判庭,有的省叫皇家高等法院,有的省就稱高等法院。各省高等法院的法官均由聯邦政府任命。
省上訴法院
省上訴法院也稱最高法院上訴院,只受理經省高等法院審理而上訴的案件。故它並不重新審理案件,而是調閱已受審理的案件的文本,聽取兩造律師的辯論,然後研究作出決定。省上訴法院的法官也由聯邦政府任命。
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是省設在地方上的法院,但法官卻是由聯邦政府任命的。
省法院
省法院是加拿大司法系統內級別最低的法院。它只能審理不太嚴重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省法院的法官由省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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