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曆史上菲律賓的經濟以經濟繁榮與蕭條的循環交替方式爲特色,以進口替代而不是出口推動爲基礎。當前政府實行進取性政策來改革經濟體系並使之現代化,從而使其經濟更加以國際化和市場化爲導向。
稅收政策與制度菲律賓稅收的基本法是《國家內部收入法》,1997稅收改革法案(RANo.8424),及2005年11月1日開始實施的9337號修正案(RANo.9337)。主要稅種有: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和關稅。
所得稅國內公司以菲律賓國內外所有淨收入爲基礎納稅;常駐外國公司(180天以上)就菲律賓境內取得的淨收入納稅;非常駐外國公司則就菲律賓境內的,總收入納稅。
現行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爲應納稅金額的35%,自2009年1月1日起稅率將降至30%。如果公司應納稅收入爲零或負數,或最低公司所得稅超過其普通公司應納所得稅,則自該公司第4個年度起可按2%的最低公司所得稅征收。專營教育機構和非盈利性醫院按應納稅收入淨額的1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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