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政府對出口貿易采取鼓勵政策,在投資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中對出口導向型企業采取優惠政策,並于1994年頒布了《菲律賓出口促進法》。
(一)出口鼓勵政策
出口商享有各種出口鼓勵政策,在相關法律法規中,都對出口導向型企業給予優惠政策。菲律賓的出口商均享有各種出口鼓勵政策,包括簡化出口手續和出口附加稅免稅。出口商可以保留100%的出口外彙所得,並可自由用于任何目的。出口商還享有進口商品再出口的增值稅退稅待遇、外彙輔助和使用出口加工區的低成本設施。出口生産商可以寄售方式或利用退稅計劃免稅進口生産出口商品所需原料。
所有菲律賓出口商均可獲得出口融資。無需中央銀行批准,出口商可向當地的商業銀行申請信用證、購買合同或銷售合同所需的外彙貸款。中央銀行用擔保商業合同的形式規定商業銀行以低于國債的利率向出口商貸款,向出口型企業利用當地原材料進行生産的勞動密集型出口産品提供資金支持。
菲律賓還建立了出口加工區、保稅倉庫和各種類型的工業園區,在原材料、關稅等方面給以鼓勵。
(二)出口商品管理
菲政府鼓勵出口創彙,除因國家利益和法律限制的某些商品外,絕大多數商品不受限制,自由出口。出口商品分爲3類:(1)自由出口商品;(2)限制出口商品(此類商品需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或許可);(3)禁止出口商品(法律規定禁止出口的商品)。
(三)其他規定
1、限制不公平競爭,有反傾銷和反補貼稅評估。
2、配額限制,主要針對紡織品和服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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