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規
(一)《菲律賓憲法》1987
《菲律賓憲法》規定,菲律賓所有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任何勘探、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活動都要受到國家的全面監督與控制。國家有權通過合作生産、合資和産品分享協議與菲律賓公民、菲方控股公司和社團(菲方至少占60%股份)共同開發礦産資源。憲法授權菲律賓總統可與外資公司簽訂融資和技術協定,勘探、開發和利用大型礦山、石油田和其他礦物油。只有菲律賓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至少占60%股份)可以獲得私有土地,外國人和外資公司可以通過租借協議租用私人土地,租期50年,每次可續延25年。
(二)《菲律賓礦業法》1995
《菲律賓礦業法》規定,菲律賓國家環境和自然資源部作爲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開發和合理利用礦産資源,以及發布相應的法規。環境和自然資源部部長可以代表政府簽署礦山開采合同;國家環境和自然資源部下屬的地質礦業局,直接負責礦區和礦産資源的管理、配置,進行地質、采礦的研究,以及礦山的地質勘探等工作。此外,還負責推薦礦山合同及承包商,以供部長批准,並監督承包商合同執行情況;地質礦業局設有地區辦公室,負責授權事項的處理。
菲律賓礦山勘探和開采許可主要包括:勘探許可(PE)、礦産品分享協議(MPSA)、合作礦産品分享協議(CPA)、合資協議(JVA)、金融和技術援助(FTAA)、采石場許可(QP)、砂開采許可(SAG)、小型礦開采許可、礦産品加工許可、原礦運輸許可。
1.勘探許可(PE)
勘探許可由地質礦業局局長或地區辦公室主任簽發。允許任何有資質的菲律賓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或外資公司(菲方股份少于50%)在規定區域內進行各種礦産的勘探活動,但是並不附帶采礦的權力。承包商最低額定股本1000萬比索,最低已繳股本250萬比索。如經勘探發現礦藏具有礦業開發的經濟和技術可行性,持有者可提出礦業項目可行性報告,經批准後,可申請將勘探許可升級爲采礦協議和融資或技術援助協議。勘探許可期限爲2年,每次延期爲2年,整個期限不得超過6年(非金屬礦)或8年(金屬礦)。勘探許可面積:(1)陸地,在任何一個省,個人允許面積1620公頃、公司允許面積16200公頃;在全國範圍內,個人允許面積3240公頃、公司允許面積32400公頃;(2)海洋,在海岸線500米以外,個人允許面積8100公頃、公司允許面積81000公頃。
2.采礦協議(MA)
由環境和自然資源部部長簽發。包括礦産品享有協議(MPSA)、合作生産協議(CPA)和合資協議(JVA)。允許任何有資質的菲律賓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享有在合同區域內勘探、開發和開采礦産資源的獨占權。承包商最低額定股本1000萬比索,最低已繳股本250萬比索。采礦許可面積:(1)陸地,在任何一個省,個人允許面積810公頃、公司允許面積8100公頃;在全國範圍內,個人允許面積1620公頃、公司允許面積16200公頃;(2)海洋,個人允許面積4050公頃、公司允許面積40500公頃。
(1)礦産品享有協議(MPSA)
要求承包商應提供必要的融資、技術、管理和人員以完成該協議,菲政府從采礦總産量中分享。所有MPSA必須向礦業局地區辦公室提出申請,經礦業局局長或礦業局地區辦公室領導批准可以轉讓。在申請等待環境和自然資源部部長簽發期間,礦業局局長可簽發臨時勘探許可(TEP),有效期1年。如MPSA申請批准,則從MPSA的勘探其中扣除;如未批准,則自動失效。MPSA期限不能超過25年,可以續延,延期不得超過25年。MPSA期滿後,由政府或其委托承包商(公共競標中的最高標價者)經營,MPSA原始承包商有權在償還所有合理費用後以最高標價繼續取得該MPSA。在勘探期間,承包商可以全部或部分放棄合同區域,勘探結束後,必須放棄可研報告以外的面積。最終MPSA區域爲:金屬礦5000公頃、非金屬礦2000公頃。
(2)合作生産協議(CPA)
由政府和承包商簽訂,政府提供采礦投入而不是礦産資源。
(3)合資協議(JVA)
政府和承包商組建合資公司,政府按投入資産分享收益,同時從采礦總産量中分享。
3.融資和技術援助合同(FTAA)
由菲律賓總統簽發。允許任何有資質的菲律賓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或外資公司(菲方股份少于50%)大規模勘探、開發和利用礦産資源。承包商最低投資額爲5000萬美元,最低額定股本400萬美元。FTAA授予金、銅、鎳、鉻、鉛和鋅等礦,不授予水泥原材、大理石、沙石集料等。合同的條款以及政府股份可以協商,合同期限不能超過25年,可以繼延,延期不得超過25年。采礦許可面積:(1)陸地81000公頃;(2)海洋324000公頃。
4.礦産加工許可(MPP)
由環境和自然資源部部長簽發。允許任何有資質的菲律賓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以及外資公司(菲方股份少于50%)公司建立和運營礦産品加工廠。爲期5年,每次可以延期5年,但總期限不超過25年。
(三)環境法規
環境與自然資源部是菲律賓環境保護和管理部門。其下屬的環境管理局、地方政府和其他機構協助制定和執行環境政策。
1.環境影響效果系統(EIS)
資源開發被列爲環境危害項目,在項目開始前必須獲得環境管理局頒發的環境遵守證書(ECC)。ECC表明所進行的項目不會對環境造成明顯的負面影響;項目遵守EIS的全部要求,並執行批准的環境管理計劃。ECC包括項目執行前和過程中應采取的特殊方法和條件,以及項目結束階段減少環境影響的措施。
2. 生態固體廢物管理法
3. 有毒、危險和核廢物控制法
4. 清潔空氣法
5. 清潔水法
6. 汙染控制法
7. 水法
8. 國家環境使用者費(NE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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