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典》修正案

2015/06/26 09:53:02   2605   用手機打開   作者:世貿通移民   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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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的修正案

1993年8月1日生效的C-109法案主要是針對電子監視。它的規定爲警察和執法人員竊聽、監視和其它偵察手段提供了基礎。新法案亦對移動電話的竊聽做了規定。新法案一方面使警察必要時可以使用電子偵察手段,另一方面又保護了個人的隱私權。

1993年月1日生效的C-126 法案旨在更好地對付針對婦女的暴力,家庭暴力及虐待兒童等問題。新的修正法案包括:制定反跟蹤法(又稱刑事騷擾罪);允許法官禁止性犯罪分子進入公園、遊泳區域、學校或操場,或出任受兒童免受性剝削和侵害。該法案規定,兒童色情物品包括:年齡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從事性行爲電影、錄相帶或其它視覺作品。法案禁止擁有、制作或銷售這類色情物品。

1994年的修正案

1994年6月提出的C-37法案是對《青少年罪犯法》和《刑典》的修正。該法案第一部分建議加重對青少年謀殺罪犯的懲罰;改變對16歲和17歲重案罪犯的審判過程;允許警局之間,校委會官員及有關機構之間交流青少年罪犯的資料;允許少年法庭向其安全受威脅的公衆人士透露青少年罪犯的身份;對于非暴力的青少年罪犯,減少牢獄判罪,鼓勵更多的正面的社區服務教育。

1994年6月15日,C-42法案被提交國會。該法案對《刑典》和其它有關法令做出100多條修正案,旨在使法律和執法現代化。

1995年的修正案

1995年2月24日提出C-72法案是針對自我毒品麻醉而訂的。該法案對《刑典》的修正使得自我麻醉無法成爲暴力犯罪的辯辭,例如性攻擊或攻擊罪。法案訂立了一項加拿大人必須彼此遵守的“約束標准”;凡因過度麻醉而對自己行爲失控,或不知自己行爲所造成的傷害的人均屬犯罪,並且是刑事過失罪。這一法案防止了罪犯使用極度麻醉作爲辯護的理由。

1995年7月13日生效的C-104案是關于脫氧核糖核酸證據的收集。法官可以允許警察在刑事調查是索取DNA證據。在現代科技生活中,這是一個極爲強有力的刑偵工具,它已幫助了數名無辜的“罪犯”在被囚十多年後借DNA 的力量被證明無罪,同時也將使控方成功地被控告定罪。

1996年的修正案

1996年4月19日提出的C-27法案主要對雛妓,雛妓旅遊業,刑事騷擾罪,和女性生殖器割禮做出了規定。

1996年5月30日提出的C-41法案意在改善兒童的撫養制度。

1996年6月11日提出的C-45法案主要對《刑典》第745條做了重大修改,該條主要是有關謀殺罪犯的假釋規定。首先新法規定罪犯將不會自動獲得假釋聽證;其次,多重謀殺或系列謀殺罪犯將無權獲得假釋。最後,假釋陪審團必須表決一致同意,犯人才可以獲得假釋。而目前的刑法僅要求三分之二的多數。

1996年6月20日生效的《加拿大人權條例修正案》禁止性別歧視。

1996年6月12日提出的C-46法案建議對于性攻擊、兒童性犯罪案、亂倫案、賣淫案、猥亵行爲案及強奸案等各類案件中的個人申訴或作證檔案,應限制接觸。新法案建議,被告的律師只有在非常具體和受限制的條件下,才允許接觸原告的個人檔案。這些檔案包括醫療、治療、咨詢、心理、兒童援助協會、學校、就業及個人日記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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