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法律主要來自不同的法律傳統:即習慣法和民法。也就是說加拿大在法系分類中屬于混合法系(Mixed legal system)。加拿大的法律體系展現出了英國和法國的法律傳統,是由十七十八世紀的殖民者帶來的,這一特點突出表現在英國普通法傳統的重要性以及魁北克的民法典。
英格蘭的習慣法制度經過以往數個世紀的發展,構成了今天加拿大十個省份及三個領地的法律的基礎。這套制度的規則基礎是根據過去多年來不斷發展,並且隨著形勢而改變的判案先例、司法決定和習慣做法。
魁北克省的民法則屬于大陸法系,是以法蘭西制度爲基礎,該制度的來源可追溯到拜占庭時期吉士提安皇帝的法律規則。法蘭西的民法相當廣泛地羅列了法律原則 ,對案例的依賴程度低于習慣法。1994年1月1日對民法作了大量修訂,主要的用意是要使之符合現代生活。但在公共法律方面,習慣法的原則既適用于其它省份,也適用于魁北克省。
隨著時代的發展,習慣法傳統的魁北克民法均發展出各自的特點,以適應加拿大社會的發展和變化。政府可以訂立新法或廢除舊法。國會或省議會可以通過立法,取代對同一規定的有沖突的習慣法。
有些省份設立了法律改革委員會,專門對習慣法和新立法的修正、現代化和改革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在制訂新的立法時,政府和立法人員都有要受加拿大憲法的約束。在加拿大,憲法明確地規定了政府的性質,選舉的方式,每個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以及聯邦與省政府的立法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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