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加拿大後,若你懷孕生孩子、剛領養小孩或要照顧初生嬰兒而不能工作,你有可能合資格領取懷孕及育兒津貼。懷孕津貼只發給親生母親,最長十五個星期,于孩子出生前後的一段時間內。育兒津貼是給予孩子的親生或領養父母,最長十個星期。親生母親可同時申請懷孕及育兒津貼。
懷孕津貼
懷孕母親最早可在預産前八個星期開始領取懷孕津貼,申請人也須經過兩星期的等候期才可以開始領取津貼金。因此,懷孕母親最早可在預産期之前的十個星期放産假,然後立刻向加拿大人力資源部的就業保險辦事處申請懷孕津貼金。
在加拿大生活,懷孕津貼金最多只可領取十五個星期,但會在嬰兒出生後十七個星期停止發放。若嬰兒因健康問題而要住院的話,這十七個星期的期限可延長,直至嬰兒出院回家照顧,但不可拖延超過嬰兒出生後的五十二個星期。無論如何,懷孕津貼金最高也只可領取十五個星期。
育兒津貼
嬰兒的親生父母或領養父母可領取高達十個星期的育兒津貼,使其能留在家中照顧初生嬰兒或被領養的兒童。若兒童有健康問題,需要特別照顧,育兒津貼可增加至十五個星期。這津貼可由母親或父親一人領取或父母兩人共同分享這津貼金。如兩人共同領取育兒津貼的話,則每人都要接受兩個星期無津貼的等候期。假若母親已在領取懷孕津貼金時經過兩個星期的等候期的話,在領取育兒津貼時不再需要履行兩個星期的等候期。
育兒津貼最早可從嬰兒出生日或領養兒童回家後當天起領取,這十個星期的津貼金是不可以超越他們出生後或回家後的五十二個星期。
患病津貼
患病津貼是幫助那些因患病,受傷或受檢疫隔離而不能工作的雇員,解決其經濟的困難。患病津貼最多只可領取十五個星期,但必須過去五十二個星期或自上次領取就業保險金後曾工作七百個小時。你可在同一個津貼期內領取患病津貼,懷孕津貼及育兒津貼,但加起來不可超過三十個星期。申請患病津貼必須提供醫生證明,證明你是患病及所需的康複時間。
申請懷孕,育兒及患病津貼手續
你可到你居住地區加拿大人力資源部的就業保險辦事處申請。地區辦事處是以郵區號碼首三個字來劃分。你必須先致電或親自前往其辦事處預約,現時大部份的就業保險辦事處都采用電腦輸入作申請。若你不能說英語,應帶同一位能替你作翻譯的人士前往,申請當日,你應攜帶以下證明文件:
社會工作卡
雇主發出的就業記錄(Record of Employment )。若你在過去五十二個星期曾爲多過一間公司工作,你必須出示所有記錄書。若你是領養父母,想申請育兒津貼,必須出示領養證明書。若申請患病津貼,必須要出示醫生證明書,證明你不能工作。親生母親于申請懷孕津貼金時,可同時辦理申請育兒津貼。
要工作多久才合資格申請懷孕,育兒及患病津貼
不論你工作性質是全職,半職,季節性或臨時工,只要是有供過就業保險,就可將申請津貼金前五十二個星期內或自上次領取失業金後的工作時數加起來,如果達到七百個小時或以上,就合資格申請懷孕,育兒或患病津貼。但如果你正在領取普通失業金時患病,需要轉爲領取患病津貼金的話,有可能工作少于七百個小時也合資格申請。
津貼金額
基本的津貼金額是你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五。而最高的每周金額是$413。但若你是低收入人士(即每年收入低于$25,921),需要供養子女,並領取加拿大兒童稅福利金的話,你可領取的津貼比率會超過百分之五十五。
在計算平均收入方面,有以下兩種的計算方法:假如你過去二十六個星期都有工作,平均工資就是將過去二十六個星期所得的收入加起來除二十六個星期。假如你過去二十六個星期中,只工作數星期的話,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是將二十六個星期內所賺取的總收入,除一個特定的最低除數(MinimumDivisor),這除數是根據不同等級的失業率而定。例如你所居住地區的失業率是8.1%至9%的話,這除數是19。
如果你過去26星期中只工作了17個星期的話,平均工資的計算是將過去二十六個星期的總收入除這19除數,而不是除17個星期。因此,在計算你過去二十六個星期的平均工資時,會考慮你真正工作幾多個星期及最低除數,而將你總收入除最高的數目。領取懷孕,育兒及患病津貼期間同時有工作收入的話,你所賺取的工資將會全部扣除出來。此外,勞工賠償金,公司集體購買的傷病保險賠款,因意外受傷引起損失工資的保險賠償等收入,都會影響你的津貼金額。
若你的懷孕,育兒或患病津貼已領取完畢,但同時受到原有工作的雇主遣散(Lay-off),不能返回工作的話,你可向就業保險辦事處申請普通失業金,加長你可領取津貼的期限。至于你可否加長期限或可加長幾多個星期,則要視乎你過去一年曾工作過幾多個小時及你居住地區的失業率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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