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移民關注西班牙法律:
一)公法的特征
與行政法一樣,刑法是一個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國家利益的法律。它與私法相對,調整的不是一個橫向的關系,而是縱向關系,即個人處于受國家權力支配的法律地位,只要主體的行爲觸犯刑律規範,構成犯罪,即應當受到司法機關的刑事追究。
二)與犯罪行爲息息相關
正如其名,刑法的核心是規定什麽是犯罪行爲以及觸犯它的後果。它在具體條文中明確規定犯罪的類型及相對我懲罰種類,如果行爲人的行爲不在其規定範圍之內,則不受任何處罰. 現代刑法的條文規定明確、嚴謹,行政機關幾乎沒有自由裁量權,而不是像古代那樣,讓一方的長官有很大的自由決定空間來確定該爲罪犯定什麽刑事責任跟古代的刑事法相比,它要具體很多,跟健全,更系統化。
三)強制性
雖然私法也具有強制性的特點,比如我們簽訂買賣合同,在當事人兩者之間會産生約束力並有強制性,但是這個強制性(除非一些特殊情況)是一個可以由雙方自由支配的,因爲只要雙方同意了,事情可以庭外和解。但是刑法的強制性更高,一個觸犯了刑法的人,就算受害者同意庭外和解或者私底下了結,但是因爲觸犯了公法,受到損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國家利益,司法部門也要因其具體行爲而給予裁決,讓觸犯刑法的人受到應有的懲罰。所以,對違反刑法的行爲是否應當受到刑事制裁或承擔有關的刑事責任不是由當事人雙方自由決定的,而是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法律條文來規定其結果:觸犯了刑法該有什麽後果就會有什麽後果, 但是一小部分特殊情況除外。
四)無期徒刑和死刑的廢除
根據西班牙憲法第15條的規定,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遭受不人道的待遇和酷刑,同時廢除死刑,除非在戰爭狀況下戰爭刑法典設立其他的規定。任何人,就算在被認爲是可能的案犯的情況下,他也有被認爲是無辜(Presunción de inocencia) 的權利,不可以對他進行任何性質的拷問或實施不人道的待遇。西班牙刑法的這個基本原則是建立在刑事處罰的職能上的,因爲刑事處罰的最終目的罪犯們的再教育和社會的再融入,而不是爲了處罰而處罰。而死刑卻並不能達到使罪犯達到社會再融入的目的,因而,一個人的犯罪行爲再惡劣, 不人道或者像我們平常說的“天理不容”,西班牙的刑法認爲,他也不應當處以死刑。
五)通過有機法來調整
根據憲法第81條的規定,刑法是涉及到個人基本權利的法律,它需要通過一個組織法 ( Ley Orgánica) 才能調整它的各項規定。之前我們提到,有機法和非有機法)的區別之一在于它需要衆議院議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才能通過。因此,不是所有形式的法律都可以確定某行爲是否可以受到刑事處分的,而是只有通過有機法才能確定哪一些是觸犯刑法的行爲,這樣,任何人的基本權力在刑法面前既有了更多的保障。
六)個人性的法律
跟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刑法一樣,刑事處分是個人性質的處分,它針對的是觸犯了刑法的自然人,而不會牽連到跟他有關的親屬,朋友,或是所在企業,更不會讓一個人的罪責讓犯罪分子的下一代來繼承或繼續。他跟私法完全相反,私法裏的個人財産,債務,權益,民事責任等在一般情況下可以轉讓或繼承,等等,而刑事責任則不能,它不可以轉讓,一個人的過錯不可以讓另外一個人來代替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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