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授權服務機構
自:投資入籍部門部長
日期:2014-05-16
主題:監管賬戶資金法定要求的遵從
我們發現部分服務機構提交的投資公民投資資金確認申請文件與房産監管賬戶資金的法定要求不符,由此導致若幹申請文件延期並亟待解決。
借此機會我們希望提醒所有服務機構監管賬戶的相關法規要求。
對于選擇投資于房産項目而提交的申請,
聖基茨和尼維斯投資入籍法案第五章第9(b)條例具體闡述如下:
只有當所有資金都彙入授權人、注冊信托公司或任意提供信托和監管商業服務的實體的不可撤銷監管賬戶時,且該監管賬戶的持有者必須遵從當局頒布的准則,公民申請才會被處理。
特此告知該法規的遵守將被嚴格執行,在需要的情況下,和法規相矛盾的申請將被延期直到提供所有文件,證明其投資基金已按照法規要求彙入監管賬戶。
謝謝您一如既往的配合。
* 以上翻譯,僅供參考,一切以英文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