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證明 
  香港出生登記證明書,俗稱出生證明,是香港的出生證明書,由香港入境事務處發給在香港出生的嬰兒。
 

 
  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嬰兒出生後42天內,其出生登記手續可在出生區域內的出生登記處免費辦理(惟取得出生證明的真實副本需要收費),否則超過42天才辦理登記須付法定費用(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不超過1年內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則須繳付登記費用港幣140元。如超過1年始行辦理,登記費用爲港幣680元)。如果嬰兒在抵達醫院或診療所前出生,或須補辦出生登記申請,則應前往生死登記總處辦理登記。
 
  出生登記證明書代表一個人的曆史記載(證明書上的內容不得更改),是標明他初來世界時的身份。嬰兒父母可取得出生證明之真實副本,而非正本,正本在入境事務處保管以備未來需要補辦時複制。
 
  現時香港出生登記證明書的標准規格首次使用于1995年後期出生的嬰兒,與之前的版本分別是相對是較爲長型,而且采用手寫記錄(除了嬰兒和其家長的名字會有中文標示外,其他欄目都是英文標示)和會在頁的頂部注有殖民地時期的徽章。(出生證明在換證件、上學登記、出國留學……很多時候需出示該證件,是香港居民非常重要的證件數據)
 
  二、回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是簽發給已取得居港權或獲准在香港不受條件限制居留的中國籍香港居民,或獲准在香港不受條件限制居留但無法取得任何其他地區的護照或旅遊證件的非中國籍香港居民作往返中國大陸及澳門之用。
 
  回港證分單程使用及多程使用。「單程使用」外表像一張票據,「多程使用」爲一本紅簿。香港主權移交前,「多程使用」的封面印上香港殖民地紋章。「多程使用」有效期最長爲五年,而「單程使用」有效期最長爲六個月,且只一次出入境有效。通常只有十一歲以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因需要更換新證或因丟失舊證而要補領身份證者才有需要申請回港證。

  三、香港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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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香港身份證(英語:HongKong Identity Card)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簽發,爲香港居民的主要身份證明文件。
 
  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規定,凡年滿11歲或在香港逗留多于180天人士,必須于年滿11歲後或抵港30天內登記領取身份證。每張香港身份證均有持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個人資料,並把持證人的黑白照片印在證上。在姓名一欄下面,亦印有中文電碼,以方便政府或機構作輸入姓名之用。香港身份證共分爲兩類,分別爲「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香港居民身份證」。未滿18歲人士所領取的身份證,亦稱爲兒童身份證,而年滿18歲人士需于18歲生日後的30天內,更換成人身份證。
 
  十一歲或以上持有香港身份證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于出入香港邊境時,只需出示香港身份證,亦不需要填寫「出入境申報表」即可過關。一般只有十一歲以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才有需要申請,因爲他們的未必擁有兒童身份證,申請回港證只用于出入香港邊境時,以加強證明他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假若11歲以下的兒童擁有兒童身份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或其他國籍的護照),則在香港及澳門出入境時只需出示護照及兒童身份證,不需要申請回港證。
 
  如果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因需要更換新證或因丟失舊證而要補領,在新證未發出前入境處會發出「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收據」。此收據具臨時身份證的功能,但不可作出入境香港及澳門之用。如當時人沒有香港特區護照而要離境往返大陸或澳門,則需申請回港證。
 
  假若「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收據」持有人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則在香港及澳門出入境時只需出示護照及該收據,不需要申請回港證。(證件有效期五年)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是入境處簽發給擁有香港居留權人士的身份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俗稱「三粒(顆)星」,因他們所持有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上,注有「***」的標記而得名。其實,該標記的意思與持證人是否擁有香港居留權無直接關系,只代表持證人年齡爲18歲或以上,及有資格申領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然而在1983年至1987年間發出的第一代計算機身份證,「三粒(顆)星」的標記(18歲或以上)或「一粒(顆)星」的標記(11至17歲)確是表示持證人擁有香港居留權)。
 
  香港永久性居民于出入香港邊境時,只需出示身份證,亦不需要填寫「出入境申報表」即可過關。在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2A條中,規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不抵觸第2AA(2)條的條文下,具有以下權利:
  在香港入境;
  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條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條件,均屬無效;
  不得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不得向他發出遣送離境令。
 
  如果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因需要更換新證或因丟失舊證而要補領,在新證未發出前入境處會發出「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收據」。此收據具臨時身份證的功能,但不可作出入境之用。出入境時必須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或有效旅遊證件(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等)
 
  沒有居留權的居民身份證
  香港居民身份證是入境處簽發給沒有香港居留權人士的身份證。
 
  四、護照
 

 
 
  2007年版電子護照
  簽發機構——香港入境事務處
  證件類型:護照
  簽發對象: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有效期:10年(16歲及以上)
  5年(16歲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是一種中央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54條,授權香港政府給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不論是否持有外國旅行證件,有資格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護照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館處可爲旅外公民代辦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護照一般效期爲10年,16歲以下兒童的護照效期則爲5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全球有效 [來源請求] ,147國給予香港中國公民免簽或落地簽證入境安排[1]。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另可代替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入出香港特別行政區。
 
  雖然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規定未滿11歲人士不用登記領取身份證,但基于上述《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規定,11歲以下而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兒童,在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時,須同時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申請人可以郵寄、投遞方式或親臨入境事務處遞交香港護照的申請書。在海外居住的申請人,則可經當地的中國駐外國使領館遞交申請。審批申請及印制護照個人資料的工作,均由入境事務處集中辦理。由2007年12月22日起,18歲或以上的合資格成年申請人,不論身處香港或海外,均可在網上遞交護照申請。但護照遺失或損毀,就必須親身遞交換領申請。
 
  六: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正面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卡或回鄉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簽發,是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以中國公民身份進出中國內地所用的證件。通行證的前身是簡稱「回鄉證」的《港澳同胞回鄉證》。在「中國旅行社」辦理。
 
  注:以上信息來源網絡,具體可咨詢相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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