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9個月的談判,證監會、香港證監會(SFC)和外彙管理局針對內地與香港的基金互認達成了六方面共識,互認框架進入“最後沖刺”,實施細則將不日公布。兩地監管機構在納入互認基金範圍、管理人條件、互認審批程序、基金投資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機制等六大方面取得了初步共識。
據介紹,互認基金的管理人必須持有內地的公募基金牌照或者香港的資産管理牌照,分別在兩地注冊、管理、投資並交易,受到各自法規監管。互認基金在異地銷售,必須符合銷售地的監管規定,並在信息披露時增加“對當地重要的少數額外要求”。一旦互認基金成行,內地居民可認購“香港制造”的基金。
從提前透露的框架協議來看,在內地市場銷售的互認基金必須是“香港制造”。互認基金的投資、運作和實際管理必須在香港,並受到香港法律和SFC的監管。